《泉州市中心市区夜景照明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24 17:27 浏览量:
查看政策解读链接

  

  为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夜景照明规划、建设、维护、监督和管理等方面措施,我局制定《泉州市中心市区夜景照明管理规定》,促进夜景照明长效管理。

  一、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LED夜景照明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程》DBJ/T 13-85-2016、《福建省城市道路照明管理与养护考核标准》DBJ/T 13-230-2016等有关标准。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九条,内容主要包括范围与职责、规划要求、建设要求、移交和管理要求以及禁止行为等5个部分。

  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范围与职责。《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市区,涵盖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等统管区,泉州开发区、石狮市蚶江镇、祥芝镇,晋江市池店镇、紫帽镇、陈埭镇、西滨镇,南安市丰州镇、霞美镇,惠安县崇武镇、山霞镇、黄塘镇等统筹区;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市夜景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相关工作。

  第六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规划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依法编制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建设要求。规定了应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范围、设置要求、协同推进原则以及验收要求等方面。协同推进方面:新建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要求夜景照明设计方案随主体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报审,纳入“多评合一”;在建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夜景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筑,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夜景照明年度建设和管理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明确移交和管理要求。规定了移交管理、维护责任、维护指标、维护要求、维护时效、亮灯管理、集中控制、电费补助等方面。移交管理方面:为鼓励非政府单位或个人参与我市照明投资建设,明确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质(酒店、商业体、店招、商业广告等除外)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位于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维护和管理。电费补助方面:为城市夜景照明的集中控制、统一管理,明确非政府单位或个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夜景照明设施,纳入城市夜景照明控制平台并按照要求亮灯的,同级财政按照实际用电费用的35%予以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认定标准,统管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统筹区范围内由属地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明确禁止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