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分局),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市燃气中心,市燃气有限公司:
现将《泉州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泉州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和挂牌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福建省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2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餐饮店、饭店、食堂(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洗浴场所、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基层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场所使用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一)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并协调推动乡镇(街道)组织本辖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责任落实的定期巡查。
(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做好巡检相关工作。
(三)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其供气的餐饮用户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及挂牌公示、隐患整改落实等工作。
三、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应当挂设燃气安全公示牌,公示牌信息及安全检查情况由餐饮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分别填写。公示牌如有破损、变形、字迹模糊等情形要及时更换。
四、公示牌的内容和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公示牌内容应当包括:餐饮场所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供气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燃气巡查责任人、巡检时间,检查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公示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牌面图形字迹应清晰防水。
(三)公示牌应固定在店内或外墙醒目位置,设置高度尽量与平视视线高度相一致,不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得遮挡公示牌。
五、市级燃气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各县(市、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检查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汇总本辖区内各燃气经营企业上报使用燃气的餐饮用户台账,每季度对燃气经营企业餐饮用户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现场抽查核实,每次现场抽查总量不低于本辖区使用燃气的餐饮用户总数的10%。
七、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检查工作台账,记录餐饮场所安全状况、存在问题、整改要求等,落实检查整改责任制,形成闭环管理,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每月底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级燃气管理部门。
八、燃气经营企业应进一步完善使用燃气餐饮用户台账,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用户逐一建档,并实行动态管理;瓶装液化气销售应严格落实实名制销售,对钢瓶管理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九、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用户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用户由经安全培训合格的送气人员结合送气时开展日常巡查;对重要区域、大用户应当加大检查频次,新开户、停用后恢复供气前必须开展安全检查。
十、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置处理。
(一)对一般安全隐患应当责令餐饮用户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但不影响使用安全的隐患,应当责令餐饮用户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应当立即停气,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发现餐饮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气,并及时报送属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及商务、文旅、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置。
十二、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入户安检等,引导广大餐饮用户正确使用和保护燃气设施,提升安全用气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鼓励各地积极推动先进技术装备应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推进燃气使用端安全信息挂牌和日常管理,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全面化解隐患风险,提升燃气安全保障能力。
十四、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泉州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公示牌(参考样式)
2.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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