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19-09-19 17:47

      

      

      为增加本局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强化对行使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大队、分局(以下简称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

      三、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指导思想,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四、市直城市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系统信息的统一发布渠道由局办公室全权管理。需要公开与发布的行政类信息审批由局办公室负责,各业务类信息审批由各业务科室负责,所有信息需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与发布。局办公室应保证城市管理行业信息多样、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查询要求,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各科室根据职责范围提出处理意见。

      五、政府信息公开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各科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具体由各科室负责人对制作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由局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对于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分管领导签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六、公开范围

      1.单位概况信息;

      2.政策法规与解读;

      3.行政许可与执法相关事项;

      4.安全生产监督与应急管理情况;

      5.涉及城市、乡镇建设管理相关业务情况;

      6.财政资金;

      7.统计信息;

      8.人事信息;

      9.规划计划;

      10.工作动态、通知公告;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七、免予公开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涉及工作秘密的;

      5.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八、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城市管理局信息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csglj.quanzhou.gov.cn。

      2.在局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咨询、受理、查阅场所(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A栋808室,联系电话:0595-22539598,联系人:小郑、小李),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3.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九、依申请公开办理时限

      1.申请人可通过泉州市城市管理局信息网站(http://csglj.quanzhou.gov.cn)下载或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局办公室当面索取《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公开申请表》。

      2.局办公室受理公众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后,出具登记回执。

      3.政府公开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局办公室受理人员直接指明获取途径。政府公开信息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后交由业务科室协调处理:

      (1)当日将公众申请转到相关科室办理;

      (2)各相关科室在收到公众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由分管领导签名后,报主要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送达申请人;

      (3)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再延长20个工作日完成。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各科室负有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职责,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本部门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时对公众申请进行答复,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相关信息。

      各科室应当自本部门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十一、在发文时各经办人员应对该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对其中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明确是否公开后报分管领导审定,确保发文时不发生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不该公开的信息随意公开。

      十二、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1.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2.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意见;

      3.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0595-22532258),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当行为。

      十三、公开的城市管理政务信息,与有关法律法规或本方案相悖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更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四、本细则在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本细则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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