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5-00247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5〕罚字第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4
被处罚人(单位): 晋江市青阳新瑾奕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 福建省晋江市长兴路288号宝龙国际社区9幢2单元2009室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582MAEEJHYA3X
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7月1日22时17分在泉州市开发区崇敏街进行夜间施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晋江市青阳新瑾奕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该公司信息;2.经营者罗梨花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3.授权委托书壹份,证明受委托人付平有权处理案件相关事宜;4.受委托人付平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5.现场照片贰张,证明该公司2025年7月1日22时17分在泉州市开发区崇敏街进行夜间施工;6.询问笔录壹份,证明该公司2025年7月1日22时17分在泉州市开发区崇敏街进行夜间施工。
2025年7月4日本机关作出《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城管〔2025〕告字第26号)告知你(或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作出声明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或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335项轻微档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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