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5-00196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5〕罚字第2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3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佳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5-07-10 09:33

      

      

      被处罚人(单位): 福建省佳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石狮市北环路111号A幢A10010室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YQ0KG1N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6月22日下午未经审批在泉州市鲤城区乐园路损坏草坪110㎡(长11m×宽10m),绿篱15㎡(长15m×宽1m)。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建省佳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福建省佳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身份信息;

      2.法定代表人邱胜利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壹份,证明受委托人施勇军有权处理案件相关事宜;

      4.受委托人施勇军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5.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6月22日下午在泉州市鲤城区乐园路损坏草坪、绿篱事实;

      6.现场照片贰张,证明当事人2025年6月22日下午在泉州市鲤城区乐园路损坏草坪、绿篱事实;

      7.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6月22日下午在泉州市鲤城区乐园路损坏草坪、绿篱事实。

      2025年6月24日本机关作出《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城管〔2025〕告字第25号)告知你(或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作出声明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或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135项严重档。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侵害,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按评估价肆仟陆佰捌拾元整赔偿损失 。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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