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4-00033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4〕罚字第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26
被处罚人(单位):惠安县新宏星液化气有限公司洛江区万安崇常发液化气供应站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官头下窗83号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4MA2YH3AA82
经查:2024年1月31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站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你站存在瓶库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未正常使用、瓶库内电源线未达到防爆要求(重大隐患)等安全隐患,影响燃气安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惠安县新宏星液化气有限公司洛江区万安崇常发液化气供应站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惠安县新宏星液化气有限公司洛江区万安崇常发液化气供应站身份信息;
2.主要负责人郭介经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主要负责人身份信息;
3.惠安县新宏星液化气有限公司洛江区万安崇常发液化气供应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从事瓶装燃气供应资格;
4.上岗证复印件壹份,证明郭介经具备从事瓶装燃气供应资格;
5.现场照片贰份,证明惠安县新宏星液化气有限公司洛江区万安崇常发液化气供应站存在安全隐患事实;
6.询问笔录壹份,证明惠安县新宏星液化气有限公司洛江区万安崇常发液化气供应站存在安全隐患事实。
2024年 2 月 5 日本机关作出《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城管〔2024〕告字第 7 号)告知你(或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或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61项一般档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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