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4-00028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4〕罚字第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23
被处罚人(单位): 傅X霞
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南路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01964XXXXXX
经查:你于2024年1月14日上午未经许可非正常修剪树木,被修剪高山榕5株。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傅X霞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傅X霞2024年1月14日上午在丰泽区泉秀街辅道修剪树木事实;
3.现场照片陆张,证明当事人傅X霞2024年1月14日上午在丰泽区泉秀街辅道修剪树木事实;
4.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傅X霞2024年1月14日上午在丰泽区泉秀街辅道非正常修剪树木事实。
2024年1月 19日本机关作出《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城管〔2024〕告字第4号)告知你(或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作出声明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或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119项特别严重档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侵害,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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