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4-00017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4〕罚字第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11
被处罚人(单位): 何X祥
地址: 湖南省道县乐福堂乡XXXXXXX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31124XXXXXXXXX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17时42分在泉州市清濛开发区智泰路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何安祥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2.现场照片贰张,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10月24日17时42分在泉州市清濛开发区智泰路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3.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10月24日17时42分在泉州市清濛开发区智泰路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024年1月11日本机关作出《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城管〔2024〕告字第3号)告知你(或你单位)享有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作出声明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或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根据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56项特别严重档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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