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700-2025-00314
- 备注/文号:泉城管许可〔2025〕2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5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人: 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吴怀捷
住址: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崇福路247号东亚之窗文创园A馆2楼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临时占道期限为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 经组织现场踏勘,确因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普贤路群石小学过街天桥工程建设施工围挡需要,同意你单位延期占用普贤路196-200(207-211)号路灯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占用普贤路(196-200号路灯侧)人行道路面面积:长40米×宽2.5米=100平方米,占用普贤路(207-211号路灯侧)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路面面积:长40米×宽1.5米+长60米×宽2.5米=210平方米。施工占道期间不可影响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安全。
临时占道施工期间,应按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组织开展中心市区建筑广告和围挡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设置围挡,应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施工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并做好安全交通组织,保证交通组织安全。占道期间应严格按照省工程地方建设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 13-162-2023)进行占道。占用现场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件、占用时限、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工程起止时间等内容。现场应做好占用道路、路灯、绿化、地下管线等相关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城市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功能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车辆、器械等不得占道放置。如需要移动原有审批的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通行,因项目建设损坏的人行道等道路设施应按原状恢复,确保道路设施的完整性。施工中,应接受我局市政工程中心对道路占用、恢复情况的检查、指导。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占用期满后应邀我局市市政工程中心验收。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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