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700-2025-00005
- 备注/文号:泉城管许可〔2025〕00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09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人: 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韩继深
住址:泉州市鲤城区新华路象峰巷38号(办公场所: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25号)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5年1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施工期限为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20日。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 确因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改造燃气管道施工需要,同意你单位挖掘、占用刺桐路033号路灯处非机动车道。挖掘刺桐路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面积:长2×宽1.5米=3平方米,占用刺桐路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面积:长3×宽2米=6平方米。如需挖迁绿化应另行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施工前应按照规定采取交通安全组织措施,避开交通高峰期施工,并提前设置便道或及时采用厚度不低于16mm的钢板铺垫等措施,不得影响正常安全通行,并报请道路所属辖区交警大队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从破路起至养护完毕止)应严格按照省工程地方建设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 13-162-2023)及相关技术规范施工。施工期间应按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组织开展中心市区建筑广告和围挡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设置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公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不得影响城市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召开管线协调会,就做好管线设施保护措施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应请各管线单位到场指导,并做好相关保护措施;如遇管线冲突时,应暂停施工,并通知相关单位,经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遇到测量标志、文物保护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因道路挖掘造成的相关损失,业主应予以赔偿。
挖掘城市道路应文明作业,保持周边环境整洁。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应当规范、整洁,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和内沟河等;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
破除沥青路面时应采用切割机整齐切割,切割路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或垂直,不得出现三角形、梯形、不规则多边形等,切割深度10cm以上,一旦出现缺棱掉角现象,应沿掉角边缘切割整齐,拆除重修,要求整版拆除整版修复。施工时应注意保护盲道等道路设施。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应按原状恢复。道路修复质量应高于原路面结构层强度标准,恢复时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修复结构层:AC-13混凝土沥青面层(原有沥青面层厚度),15cmC15砼垫层,15cm碎石基层。施工中,接受我局市市政工程中心对路面挖掘、修复的检查、指导,路面修复的重要工序应提前通知我局,回填密实度、稳定层的养护等应到位。施工至硬化恢复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完毕后应通知我局市市政工程中心验收。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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