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700-2024-00146
- 备注/文号:泉城管许可〔2024〕07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5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人:泉州市明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陈佳波
住址: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大院内办公大楼三楼0335-0330号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临时占道期限为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24日。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 经组织现场踏勘,确因泉州市明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迁改电力电缆施工需要,同意你单位占用少林路072-074号路灯处人行道。占用少林路人行道路面面积:长20米×宽2米=40平方米。施工占道期间不可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正常通行和安全。
临时占道施工期间,应按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组织开展中心市区建筑广告和围挡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设置围挡,应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施工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并做好安全交通组织,保证交通组织安全。占道期间应严格按照省工程地方建设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13-162-2012)进行占道。占用现场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件、占用时限、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工程起止时间等内容。现场应做好占用道路、路灯、绿化、地下管线等相关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城市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功能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车辆、器械等不得占道放置。如需要移动原有审批的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通行,因项目建设损坏的人行道等道路设施应按原状恢复,确保道路设施的完整性。施工中,应接受我局市政工程中心对道路占用、恢复情况的检查、指导。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泉州市明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占用期满后应邀我局市市政工程中心验收。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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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1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