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300-2023-00249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3〕28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06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分局)、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现将《泉州市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泉州市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泉州市激励干部敢为、企业敢干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泉委办〔2023〕26号)部署,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关于依托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试点的要求,全面加强排查治理,协调联动开展城镇燃气企业安全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推行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集燃气安全源头治理,围绕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依托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实施步骤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场景在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上的设置,并在日常监管执法中试点运用,2024年3月底前,总结、完善场景设定和运用情况,形成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调用、联合检查、结果归集等常态化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梳理事项清单。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部门“三定”规定以及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对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事项,形成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二)完成场景配置。依托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在市、县两级分别配置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监管主项、检查事项、处罚事项,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开发检查表单生成功能,在开展联合监管前,由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参与部门勾选需开展检查的事项,综合集成到一张检查表单中,做到一表覆盖,实现对同一检查对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三)开展联合监管。城市管理部门借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联合检查的比例、任务时限等内容,由城市管理部门发起相关部门参与开展监管任务实施。其他责任部门也可结合部门实际设置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场景配置发起监管任务,其他责任部门共同参与(部门各自设置)。健全信息共享、线索通报制度,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其他部门协同开展监管情形的,通过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发起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联合监管,相关部门根据任务指令开展联合检查。
(四)强化执法结果信息归集应用。依托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推进联合监管发起响应、任务实施、结果公示等环节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监管全过程可追溯、数据全过程可查询。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探索完善各部门之间的风险及信用登记数据归集机制。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抽查检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是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建设部署的创新应用之一,由泉州率先进行试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贯彻市委市政府激励“干部敢为、企业敢干”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参与业务科室和人员,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健全配套制度机制,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快试点进展。改革试点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路线图、进度表,细化工作任务,紧抓工作落实,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在制定完成相关综合监管制度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培训,使一线监管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改革后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建立动态调整和问题处理机制,及时优化完善应用场景、操作规程等,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三)加强协同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聚焦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场景的堵点痛点,逐项理清责任链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着力构建联合检查、联合处置、联合惩戒等综合监管机制,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附件: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清单配置
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清单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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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监管一件事 |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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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件事情形 |
条线 |
对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实施部门 |
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部门 |
名称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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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监管 |
住房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 |
对燃气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 |
2 |
对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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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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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监管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对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燃气气瓶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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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燃气气瓶充装燃气的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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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监管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政检查 |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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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监管 |
对燃气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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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定期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管 |
对燃气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
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定期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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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燃气经营单位向燃气用户提供不合格的燃气等行为的监管 |
对燃气经营单位向燃气用户提供规范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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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充装后的燃气气瓶出站前没有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标志、充装标签、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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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燃气经营单位向燃气用户提供入户安检服务的监管 |
对燃气经营单位向燃气用户提供规范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未定期对用户燃气这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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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瓶装燃气经营者充装燃气的监管 |
对燃气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燃气槽车直接向燃气气瓶充装燃气或者进行简易充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燃气;向卡式炉燃气罐重复灌装和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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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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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 |
市场监管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检查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15 |
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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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充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
对充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充装单位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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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实施监管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实施行政检查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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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经营单位的监管 |
消防救援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检查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实施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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