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300-2023-00274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3〕31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06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城管分局、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城管〔2023〕173号),从严整治乱倾倒、滴洒漏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秩序,维护好生态、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重申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认真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筑垃圾治理的工作要求,结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和实际情况,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属地和部门职责。二是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流向(运输路线)、处置(中转、工程回填、再生利用)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摸排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消纳场所、中转站、临时堆放点场所建设及利用情况,实时掌握、定期排查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及清运处置情况,逐一造册建档,实施动态化、信息化管控。
二、规范核准处置
(一)依法办理处置核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各行业部门依职能负责房建、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产生的建筑垃圾落实源头分类监管。遵循“就近运输、就近消纳、综合利用、安全环保”的原则,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委托运输单位)负责向属地城管部门依法申请处置核准,在城管部门核准的消纳场(中转场)或资源再生利用场所进行处置,实行“企业登记、源头申报、中转分拣、物流管控、定点消纳”全过程管控。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路线牌》,落实密闭运输、净车上路,并严格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和装卸载点运行。
(二)强化处置场所监管。一是强化日常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消纳场、中转场、临时堆放点的监管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设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处置消纳场所规范、安全运行,严禁出现污染环境、影响安全等问题。二是强化信息化管控。督促消纳处置场所出入口安装监控设备,并实现与泉州市渣土车管控平台联网。三是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各处置消纳场入场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来源、运输企业以及进出车辆数等工作台账,定期汇总报送。
(三)统一住宅小区收运。实行定点收集、集中清运,推行固定厢房式、专用回收箱式、临时交付点式(预约式)等模式收集,方便集中清运。街道、社区应组织辖区各小区尽快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装修建筑垃圾堆放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原则上每个小区都应设置1处临时堆放点,对于三无小区或者条件有限的区域,可以采用定时、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解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问题。各小区应及时向所在社区登记备案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每月按时按要求填报《住宅小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情况统计表》,由属地收集汇总后报住建、城管部门。
三、强化监管执法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常态化执法机制,每周组织不少于1次联合执法行动、不少于2次部门执法行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异地交叉执法或暗查暗访行动。采取日常巡查、设卡检查、跟踪溯源等方式,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严肃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偷倒偷运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源头信息抄告制度,实行联合惩治,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提升执法成效。
二是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经核准或超范围擅自处置、未及时清运造成环境污染、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及滴洒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注重宣传引导
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及时公布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单位,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信息报送
各地要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落实专人管理,切实掌握辖区底数清单,强化信息收集报送,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开展情况、执法监管情况、立案查处情况等。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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