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1300-2019-00066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19〕2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27
    关于加强泉州市中心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计划用水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08-30 16:11

      日前,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将我市命名为第九批(2018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家住建部要求,国家节水型城市实行每四年复审的考核制度,为确保这来之不易的城市荣誉,经研究,下阶段将加强对我市中心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计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指标调控

      (一)泉州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应进一步健全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指标申请调整管理制度,在《泉州市非居民生活用水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泉公用〔201783号)文件要求基础上,细化相关调整系数,明确申请流程,完善指标管理系统;对于临时用水指标调整,市节水办应动态跟踪,确保指标调整公开公正、科学合理。

      (二)市节水办应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标准要求的不低于90%的非居民计划率划定计划用水户范围。

      (三)市节水办应建立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指标定期审查制度,针对已长期大幅度缩减用水量的用户,在核实情况后,合理下调用水指标,确保水价宏观调控的杠杆作用;针对用水性质发生变化的用水户,及时根据相关定额调整指标,并主动告知用水户。

      二、水平衡测试工作

      为市节水办在审核指标调整申请时提供更加科学的指导依据,促进水平衡测试成果更有利于用水户进行节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益,积极主动开展节水工艺技改,进一步提高我市节水型载体创建总体水平,现对水平衡测试服务公司提出如下要求,市节水办在组织验收时应予以审核:

      (一)非生产类用水户水平衡现场实测周期原则上至少为一星期,如无特殊原因实测天数少于一星期的,水平衡测试不予通过验收。

      (二)水平衡测试用水定额计算时,涉及用水人数的,原则上应现场抽样实测,确保用水定额计算结果科学准确。测试结果应包括“单位用水量”、“建议月用水指标”两个数据,以供市节水办下达用水指标参考。

      (三)用水户申请指标调整时,按规定应提交水平衡测试报告的,市节水办需在一个月内对所提交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组织审查验收,存在问题由用水户负责整改到位。自用水户申请指标调整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提交符合验收要求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用水指标一年之内原则上将不予调整。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编制、审核期间,由市节水办核算临时用水指标,具体核算办法由市节水办制定。

      (四)凡用水户发生改建、扩建、搬迁,应在工程结束后重新开展水平衡测试,否则指标不予调整。

      (五)因《泉州市城市节约用水补助和奖励方案(暂行)》(泉创节水办〔20161号)至201911日已废止,文件中所提及的水平衡测试补助取消。

          三、节水型载体创建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水平,鼓励各单位企业、居住小区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提高节水意识、提升节水工艺,每年继续开展节水型载体的评选活动,推动节水型载体的榜样示范作用。

      (一)为提高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的含金量及创建水平,对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从严审核验收(相关审核流程另文规定)。从2019年起,在评选为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的名单中,优中择优,挑选典型向省住建厅申报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

      (二)省、市两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的奖励金额,在参照其他城市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奖励金额不变,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奖励标准适当提高(详见附件),奖励资金从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取的超累进加价水费专项资金中列支。晋江市、石狮市、泉港区等已开展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管理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省、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奖励标准

      省、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奖励标准

      一、节水型企业奖励标准

      1.年用水量10m3及以下的,市级奖励0.5万元,省级奖励1万元;

      2.年用水量10m3-20m3的,市级奖励1万元,省级奖励2万元。

      3.年用水量20m3-30m3的,市级奖励1.5万元,省级奖励3万元;

      4.年用水量30m3以上的奖励,市级奖励2万元,省级奖励4万元;

      二、节水型单位奖励标准

      1.年用水量10m3及以下的,市级奖励0.5万元,省级奖励1万元;

      2.年用水量10m3-20m3的,市级奖励1万元,省级奖励2万元;

      3.年用水量20m3-30m3的,市级奖励1.5万元,省级奖励3万元;

      4.年用水量30m3以上的,市级奖励2万元,省级奖励4万元;

      三、节水型居民小区奖励标准

      1.居民小区500户及以下的,市级奖励1万元,省级奖励2万元

      2.居民小区500户以上的,市级奖励2万元,省级奖励4万元

      四、资金来源

      以上奖励由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取的超累进加价水费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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