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1200-2023-00201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3〕2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1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分局)、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燃气中心,市燃气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2日15时许,鲤城区站前大道发生一起因污水管道施工打桩导致De200中压穿越天然气管道损坏的事故。现场无人员伤亡,无火灾等次生灾害发生,燃气公司采取对受损管道进行断管封堵停气,启用新延路环网供气的应急措施,没有造成周边用户停气。接到事故报告后,我局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决定立案处理。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充分暴露出第三方施工管控潜在的风险隐患,及时为我们敲响警钟。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施工破坏燃气设施事故发生,现将该起燃气领域违法案件处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案情
鲤城区繁荣大道(笋江—内环路)段道路工程建设单位为福建泉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施工单位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坑支护施工单位为福建惠信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前,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惠信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分包合同,与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燃气管道保护协议,燃气公司进行了技术交底。8月12日,福建惠信建设有限公司在明知站前大道施工点有地下燃气管道,却未通知燃气公司派员现场确认点位和监护,擅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打桩作业,导致站前大道De200中压穿越天然气管道损坏,造成燃气泄漏。施工单位虽制定了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但没有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盲目作业、野蛮施工,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开工: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处理结果
经研究,我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做出如下处理:
(一)福建惠信建设有限公司
1.暂停施工作业,配合燃气公司做好受损燃气管道的修复工作;
2.依法处予罚款6万元;
3.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约谈企业现场负责人,指出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主要问题,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5.查处情况抄报市安办、市安委会城镇燃气安全专项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约谈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指出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主要问题,要求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和现场施工作业班组的管理工作,压实施工企业燃气设施保护主体责任;
2.查处情况抄报市安办、市安委会城镇燃气安全专项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
对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四、有关要求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企业要贯彻落实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管理防范燃气管道事故的通知》(泉城管〔2021〕158号),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燃气管线联防共保机制,燃气企业要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签订三方监护协议,并加强巡查频次,发生管损事故要及时上报。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破坏燃气管理行动,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虚”,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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