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5-07-01 11:01 浏览量: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设定依据 备注
1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三款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3 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局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七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4 对城市公厕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5 对城市道路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6 对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7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负责城镇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06〕507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 对市区内沟河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沟河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检查,指导、监督内沟河日常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保洁,督促清理水面漂浮物、与水生态不相适应的水生植物,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内沟河管养绩效评估和考核,保障内沟河环境整洁及设施完善。

 
9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4.《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10 对城市照明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11 对城市供水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1.《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2.《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管理工作。

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2 对城市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2.《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13 对城镇燃气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等燃气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14 对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5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16 对机动车公共、配建和临时停车场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各项工作,并负责机动车公共、配建和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17 对城市管理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1.《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通知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三)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场所、经营场所等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四)勘验检查时,对现场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

(五)自行或者委托法定鉴定、检验机构对有关事实进行鉴定、检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措施。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06〕507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市区自来水水源保护区污染和小餐饮、流动摊点的油烟以及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流动无照个体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卫生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流动饮食摊点食品卫生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文化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举办商业性促销演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10条规定的关于城建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管理职能 整合和综合执法配合有关事项的通知 》(泉政办〔2017〕155号)

一、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新增加住建领域82项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分别是∶装饰装修与物业管理方面13项、城乡规划管理方面 6 项、......?

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泉政办〔2022〕46号

 
18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管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19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市城管局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126号,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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