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权责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梳理调整后权责事项共236项,其中:行政许可18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153项、行政强制10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监督检查20项、公共服务事项4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和其他权责事项16项。与原有清单相对比,行政许可增加1项、减少4项、修改6项,行政处罚增加15项、减少1项、修改1项,行政强制增加0项、减少0项、修改0项,行政征收增加0项、减少0项、修改0项,行政监督检查增加1项、减少0项、修改0项,行政确认增加0项、减少0项、修改0项,其他行政权力增加10项、减少0项、修改0项,公共服务增加0项、减少9项、修改0项,其他权责事项增加0项、减少0项、修改0项。对于上述增加和减少的,需要说明的事项逐一说明如下:
一、新增加事项
(一)行政许可方面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五级十五同有关规定,新增“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行政许可权1项。
(二)行政处罚方面
1.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新增生活垃圾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7项;
2.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新增供水、供气等单位明知是违法建筑仍提供服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违法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2项;
3.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新增城镇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行政处罚1项;
4.根据2021年7月1日生效的《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新增有关停车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5项;
5.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主项“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行为的处罚”中新增子项1项;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在主项“燃气经营企业所提供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计量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行为的处罚”中新增子项2项。
(三)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新增对机动车公共、配建和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四)其他行政权力
1.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及五级十五同有关规定,新增“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年审”其他行政权力1项。
2.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五级十五同有关规定,新增“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年审”其他行政权力1项。
3.结合五级十五同名录,将“公共服务事项”中备案事项以及“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审批”等8项移至“其他行政权力”。
二、减少事项
(一)行政许可方面
1.根据五级十五同有关规定,删去“城市排水许可证延期”,纳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主项;
2.根据五级十五同有关规定,删去“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纳入“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主项;
3.根据五级十五同有关规定,删去“环卫设施拆迁方案批准”,纳入“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主项;
4.根据五级十五同有关规定,删去“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纳入“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主项。
(二)行政处罚方面
删除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含5个子项),原先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36条(建设部令第138号)集中行使相应处罚权,目前该办法已失效。现有新规定由运输部制定,主管部门为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三)公共服务事项
1.删除重复事项“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备案”。
2.结合五级十五同名录,将备案事项以及“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审批”等8项移至“其他行政权力”。
三、修改事项
(一)行政许可方面
根据五级十五同有关规定修改第1、2、9、15、17项主项名称。
(二)行政处罚方面
根据《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修改第61项子项名称。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