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信用承诺书
时间:2021-05-21 17:16 浏览量: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信息

  1.申报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2.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申报填写):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申报填写):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申报填写):

  身份证号(自然人申报填写):

  4.注册地址(法人申报填写):

  联系地址:

  5.联系方式:

  6.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方式:  

  (二)审批服务部门信息

  1.行政审批部门名称: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联系人姓名:杨传毅、杨菠

  3.联系方式:0595-22132239

  二、行政服务部门的告知

  按照《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办法》,本部门就此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最新公布的办事指南办理依据为准。

  (二)办理条件

  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最新公布的办事指南申请条件为准。

  (三)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最新公布的办事指南申报材料,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所提供的纸质申报材料需与电子申报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四)信用承诺材料提交或条件符合的要求

  1.下列材料申请人必须于向本部门申请此行政审批事项时,与《信用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最新公布的办事指南申报材料

  2.下列材料可容缺,申请人应当于年  月  日前提交。

  ①

  3.下列条件申请人应当于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或具备条件。

  ①

  ②

  ……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材料和条件的承诺,并向本部门提交签章的《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一式二份)和必须首次递交的材料后,本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人承诺在本《信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经监督核实后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已经知晓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符合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六)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服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在未取得行政机关的许可或不符合上述行政许可条件时,不安排进场施工。进场后,严格监控施工单位按行政许可要求及施工方案施工。

  (八)承诺在开具缴款通知单后,30个自然日内缴纳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绿化赔偿费等。

  (九)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同意将以上承诺内容在信用网站公示。若有违诺,将违诺行为作为失信信息,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公示;

  (十一)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信用承诺书》一式贰份,一份由信用承诺主体留存,一份交由审批服务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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