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管理局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1-05-21 17:14 浏览量:

  一、为进一步推进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办事,根据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三、本细则适用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工作的有关管理。

  四、本细则适用对象是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五、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科负责行政许可信用承诺的审查和管理。市城市管理局法规科负责行政许可信用承诺的监督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其他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六、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或本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规范管理,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造假、不失信。

  (三)自觉接受行政管理(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违规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同意将以上承诺内容在信用网站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经查实,愿意接受市城市管理局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承诺在信用中国各级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六)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七)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七、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有关网站、政务大厅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信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区划代码、主管部门、承诺内容、承诺期等。上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的,我局将对接并按标准全面实施信用承诺。

  八、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科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网上下载、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等方式快捷高效取得规范信用承诺文本,并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九、《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科室存档。

  十、信用承诺归集公示

  (一)市城市管理局相关科室应按照业务要求及时在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上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

  (二)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应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信息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十一、承诺应用

  (一)信用监管。市城市管理局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在各承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下,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违诺者, 市城市管理局在分级分类管理中相应地给子减分或降等级,同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服务通道。对违诺者,市城管局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给予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十二、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十三、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四、本细则自2021年6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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