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环委办〔2023〕50号)要求,依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35号)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泉委办发〔2021〕14号),结合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职责职能,现就涉本部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予以公开。
一、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
二、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负责推进厨余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
三、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政策法规措施,指导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指导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级政府落实已确定由各级城管负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工作,各级政府已确定的职责分工可以不再调整。
五、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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