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安全用气意识,震慑燃气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全面防范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曝光两起第三季度查处的燃气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泉州鲤城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7日,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鲤城区常泰路158号金泰花园一期6号楼边电动车停车场内的电动三轮车上存放瓶装燃气气瓶7个,该场所未见消防配置、燃气泄漏报警器装置等,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燃气气瓶,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法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案例二】吴某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吴某于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6日期间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在鲤城区新步路28号店铺门口放置瓶装燃气13个用于销售,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瓶装燃气气瓶13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万元。
【法规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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