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3000-2025-00246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5〕5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0
局机关各科室(分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我局制定了《泉州市城市管理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严格控制用人数量,规范用人行为,维护编外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体现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编外人员,是指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编制以外的用工人员,主要从事临时性、阶段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三条 编外人员的聘用原则为:
(一)坚持“岗位需要,以岗聘人”的原则;
(二)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
(三)坚持“先审批,后用人”的原则;
(四)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
(五)坚持局统一管理与各直属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加强管理,及时清理清退不合格人员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控制编外人员的聘用。用人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须先向市委编办核准,在核准控制数内聘用编外人员。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聘用的编外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首次聘用时,须年满18周岁,不超过40周岁,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所要求的年龄为准;
(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从事专业岗位需要具有与岗位相符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七)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特殊岗位的学历可适当放宽,特殊岗位需降低学历要求的,需事先报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严重违纪违规等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4.现役军人;5.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委编办核准的控制数内,向局党组提交编外人员招聘申请,填报《XX单位关于申报XX年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招聘计划的报告》《XX年XX单位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计划申报岗位信息表》(见附件),经批准后开展招聘工作。
第七条 编外人员招聘需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拟定招聘方案。方案应明确招聘的岗位名称、人数、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办法和所需的证明材料,面试、体检、政审等有关规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同时,制定资格审查评分表,报局人事教育科审核。
(二)发布招聘信息:在泉州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开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可
同步在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由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用人单位对应业务科室、用人单位和局具有面试考官资格证人员中选取7名人员负责资格审查评分及面试工作。
1.资格审查: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初步审查后报局人事教育科,由资格审查评分成员进行复核及评分。资格审查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每个岗位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2.面试:由面试成员对进入面试人选进行面试,对其仪容仪表、语言表达能力、专业素养和适岗情况等进行打分。应聘人员面试得分由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按照招聘岗位人数确定人选参加体检。
(四)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体检。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标准,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
(五)公示拟聘人员。对拟聘用人员统一在泉州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公示,可同步在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核实,作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六)备案。招聘工作完成后,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将编外人员信息报送局人事教育科及市委编办进行备案。
第五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八条 所有劳动合同应在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致。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须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由双方协商约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往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劳动关系的,应由编外人员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签约各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三条 首次用人须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 编制外用人的工资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工作任务、工种特点、技术含量等因素确定,但不低于同期泉州市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期内,编外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单位按上级有关规定为编外人员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计划生育险、住房公积金),按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用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从支付给本人的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因公负伤致残或死亡、非因公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编外人员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同期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编外人员必须遵守单位的考勤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代替工作。
(二)遵守单位请销假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
(三)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擅离职守或串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四)爱护公物,不得贪污、盗窃或故意损坏财物。
(五)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六)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七)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八)遵守保密工作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第八章 解聘
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编外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编外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八)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单位聘用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本人。编外人员辞职应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签约方应在收到编外人员书面通知七日内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职责。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国家现行法规和制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单位关于申报XX年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招聘计划的报告》
附件2:《XX年XX单位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计划申报岗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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