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3000-2024-00110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4〕7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6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泉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点题整治”联合督导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23 16:21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点题整治”工作开展,确保我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点题整治工作圆满完成既定任务,现将《泉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点题整治”联合督导帮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附件1

      泉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点题整治”联合督导帮扶工作方案

      根据省纪委监委2024年“点题整治”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点题整治”各项工作开展,确保我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点题整治”工作圆满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餐饮服务业油烟扰民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涉餐饮服务业油烟投诉办结率100%;群众满意率超过90%;建立健全餐饮服务业油烟扰民问题联合整治机制,形成联席会议制度。

      二、组织保障

      为确保我市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点题整治工作有序推进,按照工作方案部署,成立市级综合督导帮扶组。

      组  长:市城市管理局 总工程师 王森江

      市生态环境局 副局长 胡碧洲

      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副局长 黄三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 林梓杰

      成  员:市城市管理局 督查一大队大队长 杜建新

      市城市管理局 督查一大队副大队长 范国伟

      市生态环境局 综合执法支队机动大队

      副大队长 骆晓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批科科长  潘志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审批科科长 刘婉然

      三、工作要求

      督导帮扶工作采取部门督导和联合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市直各牵头部门安排专人加强对本系统牵头的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投诉问题查办情况的跟踪调度、督办指导等工作。对省上通报的长期得不到解决、重复投诉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餐饮服务业油烟问题,由市级各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实行包案,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导核查,查处情况应及时反馈省级对口部门,并抄送市城市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市直牵头部门每月组织对重点排查问题清单进行抽查督导,各牵头单位将本领域内抽查结果于每月底前报送市城市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

      (二)市级综合督导帮扶组根据各牵头部门和各县(市、区)餐饮服务业油烟点题整治工作推进情况,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分析整治不到位的反面典型,学习整治成效良好的正面典型,共同推进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点题整治工作开展。

      (三)市级综合督导帮扶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县(市、区)多次重复投诉、整改滞后的重点突出餐饮服务业油烟问题进行现场督导帮扶。联合督导帮扶问题来源主要有: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收到涉餐饮油烟信访投诉;“12345”等投诉平台上重复投诉5次及以上或多人投诉(3人及以上)的问题。

      (四)督导工作主动接受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群众监督。市直各部门开展督导要主动对接驻本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邀请辖区内省级挂钩联系的餐饮油烟扰民问题“点题整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监察员对督导工作进行监督帮扶指导。各级牵头单位要加强与地方主流媒体互联互通,邀请媒体记者、周边群众等共同参与行动,及时曝光餐饮服务业油烟问题。

      (五)灵活运用“督办”“约谈”“信用惩戒”等举措,对督查中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事项长期未能解决、屡查屡犯、不落实整改的问题实行分片挂点帮扶,由牵头单位进行督办,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及时纳入本系统信用监管体系。

      (六)实行“月通报”工作机制,自5月起,督导帮扶组综合考量各类餐饮服务业油烟问题整改到位率、信访办结率和满意率、宣传工作情况等,定期对各地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点题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并抄报纪检监察机构。

      附件2

      餐饮服务业经营告知书

    各餐饮服务业经营主体申请人: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业环境保护责任,减少因错误选择经营场所造成的矛盾纠纷和经济损失,现就从事餐饮服务业需要遵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有关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饮食业的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三)饮食业单位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设计的总体要求、油烟净化与排放、排水与隔油、噪声与振动控制、固体废物控制要求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二、法律责任

      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宜居美好的生活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请您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餐饮业经营油烟防治的责任义务,共同维护好泉州的宜居环境。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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