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3000-2019-00069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19〕2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12
一、信访件类型
(一)领导批示件:泉州市级以上领导批示信访件。
(二)上级和部门转办件:包括国家、省有关部门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效能办转办信访件和市信访局转办件(含省长信箱、市长信箱、12345政务平台、福建省信访信息系统案件)等。
(三)群众信访件:包括群众来信来访、局长信箱等。
(四)复查案件:信访人对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或局直属单位答复意见不服,申请复查。
(五)复核案件:信访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申请复核(对复核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呈报市政府)。
二、信访事项受理
(一)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我局接到信访事项、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件后,应当在当日交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并按要求录入信访平台。
(二)局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件后,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我局行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直接转交局机关有关科室(大队)、分局办理;对信访事项内容涉及多业务科室(大队)的,应分别转交各相关科室(大队),并明确牵头主办科室(大队)。如难以确定,应逐级提请信访工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明确牵头主办科室(大队)。
2.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件必须经主要领导签批后转交相关科室(大队)、分局办理。
3.对依照法定职权属于其他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同时抄报市信访局。
4.对属于各县(市、区)城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直接转交局对应业务科室(大队),由对应业务科室(大队)督促各县(市、区)城管部门按期办结,完成情况纳入年底信访工作绩效考评成绩。
5.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由局办公室拟制《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书》,经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签批后,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局有关科室(大队)、分局收到信访件事项后,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我局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我局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书》。
告知书时限:初信初访15日,复查案件5日,复核案件5日。
2.对属于直属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直属单位并督促办理。
3.对我局或直属单位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由局办公室告知信访人。
4.同一信访事项需由两个以上科室(大队)、直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科室(大队)要做好牵头工作,其它科室(大队)要按主办科室(大队)的要求及时将办理意见反馈主办科室(大队),由主办科室(大队)汇总送局办公室会签后书面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需转送或交办有权处理的直属单位的,有权处理机关为一个的,由主办科室(大队)负责转送或交办;有权处理机关为两个以上的,各承办科室(大队)按职责分工分别转送和交办。
5.对不属本科室(大队)、分局承办的信访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局办公室,并提出退回原因和建议承办单位。
(四)信访人的姓名(名称)、通讯方式、住址不清的,可以不予告知。
二、信访事项处理
(一)对我局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各科室(大队)、分局应当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经分管对应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同意后(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件必须经主要领导审签),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抄报市信访局:
1.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对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同一信访事项需由两个以上科室(大队)共同处理的主办科室(大队)要做好牵头工作,其它科室(大队)要按主办科室(大队)的要求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主办科室(大队),反馈意见应经分管对应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同意;主办科室(大队)负责汇总各承办科室(大队)意见,送局办公室会签,经局分管对应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同意后,书面答复信访人。处理答复意见书形成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信访人。
(三)信访事项应当自我局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对应业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转交由各县(市、区)城管部门承办的信访事项,各对应业务科室(大队)要督促各县(市、区)城管部门按期办结,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审核。
(五)各科室(大队)、分局应在办理期限2日前将答复意见书等文书送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录入相关信访平台。
(六)局办公室要对转交办理的信访件进行跟踪督促,对于办理期限5日前仍未办结的信访件,应发送提醒函告之相关科室(大队)、分局。
(七)职责无法确定及存在争议的,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提出法制意见,呈报局领导确定。
三、信访事项复查
(一)复查信访件,是指信访人对各县(市、区)城管局或局直属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请求我局依法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查意见。
局相关科室(大队)、分局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根据《信访条例》和《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我局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1.对符合《信访条例》和《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发函给原作出处理答复意见的机关或单位,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依据和相关材料;
2.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由局办公室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二)局相关科室(大队)、分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复查意见,经分管对应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同意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1.原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决定维持;
2.原办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原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撤销,或责令原办理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一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是适用依据错误的;三是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四是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五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局相关科室(大队)、分局应当自我局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送局办公室会签,报分管对应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局分管领导应在5日内签发,各科室(大队)、分局在5日内制作完毕复查意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信访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同一信访事项需由两个以上科室(大队)共同复查的,主办科室(大队)要做好牵头工作,其它科室(大队)要按主办科室(大队)的要求及时将复查意见反馈主办科室(大队);主办科室(大队)负责汇总各承办科室(大队)意见,送局办公室会签,经分管对应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同意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四、信访事项复核
(一)复核信访件,是指信访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而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泉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局依法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核意见。
局相关科室(大队)、分局收到复核请求后,应当根据《信访条例》和《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我局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1.对符合《信访条例》和《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发函给复查机关或单位,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依据和相关材料;
2.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由局办公室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3.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复查意见的,不予受理,由局办公室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局相关科室(大队)、分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复核意见,经分管对应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同意后,形成复核意见书:
1.复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决定维持;
2.原复查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撤销,或责令原复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查意见:一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是适用依据错误的;三是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四是复查意见明显不当的;五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局相关科室(大队)、分局应当自我局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送局办公室会签,报分管对应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局分管领导应在5日内签发,各科室(大队)、分局在5日内制作完毕复核意见书,并报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批后,送市信访局。
(四)同一信访事项需由两个以上科室(大队)共同复核的,主办科室(大队)要做好牵头工作,其它科室(大队)要按主办科室(大队)的要求及时将复核意见反馈主办科室(大队);主办科室(大队)负责汇总各承办科室(大队)意见,送局办公室会签,经分管对应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同意后,形成复核意见书。
五、信访公文处理
局机关内部信访答复件统一使用机关代字号为:“泉城管信”和“泉城管信函”,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文件由局相关科室(大队)拟稿,局办公室会签后,由分管对应业务工作的局领导签发(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件由主要领导签发)。
附件:1.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机关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图
2.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机关信访复查事项办理流程图
3.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机关信访复核事项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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