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5-00144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5〕罚字第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07
被处罚人(单位):福建南平博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建瓯市顺阳乡石呈村上际头16号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31FR4E9R
经查:该公司在开发区崇宏街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挖掘影响燃气设施的活动危及燃气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福建南平博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该企业信息;2.法定代表人陈毅飞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3.授权委托书壹份,证明受委托人唐鑫星有权处理案件相关事宜;4.受委托人唐鑫星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5.现场照片贰张,证明该公司在开发区崇宏街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挖掘影响燃气设施的活动危及燃气设施;6.询问笔录壹份,证明该公司在开发区崇宏街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挖掘影响燃气设施的活动危及燃气设施。
2025年4月7日本机关作出《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城管〔2025〕告字第14号)告知你(或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作出声明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或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76项轻微档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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