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5-00143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5〕罚字第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01
被处罚人(单位): 张维北
地址: 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罗裳仓边76号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21时48分在开发区盛泰路(次干道)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张维北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2.闽DY8V65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驾驶车辆信息。3.现场照片贰张,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21时48分在开发区盛泰路(次干道)运载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4.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21时48分在开发区盛泰路(次干道)运载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2025年4月1日本机关作出《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城管〔2025〕告字第13号)告知你(或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作出声明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或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8项轻微档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采取密闭运输,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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