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5-00142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5〕罚字第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01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恒伟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5-04-01 11:00

      

      被处罚人(单位): 泉州恒伟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泉州市鲤城区海滨街道金洲社区金洲街563号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8UNXQXX9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27日上午未经许可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损坏1处造成较大损失(龙舌兰17株,红花檵木3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恒伟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泉州恒伟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身份信息;

      2.法定代表人何细吉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壹份,证明受委托人徐晟杰有权处理案件相关事宜;

      4.受委托人徐晟杰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5.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3月27日上午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事实;

      6.现场照片贰张,证明当事人2025年3月27日上午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事实;

      7.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3月27日上午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事实。

      2025年4月1日本机关作出《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城管〔2025〕告字第12号)告知你(或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作出声明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或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 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141项严重档。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按评估价壹万陆仟伍佰壹拾元整赔偿损失。 。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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