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4-00031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4〕罚字第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5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洛江鸿萍液化气供应站)
    时间:2024-02-06 10:49

      

      

      被处罚人(单位):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洛江鸿萍液化气供应站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潘内村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691941773J                    

      经查:2024年2月2日你站瓶库内违规存放了76个燃气气瓶(15kg实瓶26个,5kg实瓶3个,15kg空瓶40个,50kg空瓶7个),气瓶总容积约3.073立方米,超过三类供应站最大气瓶容积不大于1立方米(约28个15kg气瓶)的规定,共超量存放燃气气瓶48个,其中带气实瓶29个。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洛江鸿萍液化气供应站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洛江鸿萍液化气供应站身份信息;

      2.主要负责人林前进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主要负责人身份信息;

      3.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洛江鸿萍液化气供应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从事瓶装燃气供应资格;

      4.燃气从业人员合格证书复印件壹份,证明林前进具备瓶装燃气从业资格;

      5.现场证据材料壹份(含照片贰张),证明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洛江鸿萍液化气供应站超量存放燃气气瓶事实;

      6.询问笔录壹份,证明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洛江鸿萍液化气供应站超量存放燃气气瓶事实。

      2024年 2 月5 日本机关作出《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城管〔2024〕告字第 9 号)告知你(或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作出声明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或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59项较轻档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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