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4-00029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4〕罚字第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31
被处罚人(单位): 华升(泉州)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 泉州市清濛科技工业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0611581182Q
经查:分局于2024年1月30日10时41分到华升(泉州)化工有限公司食堂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华升(泉州)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该企业信息;2.华升(泉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烺枫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陈烺枫身份信息。3.证据照片壹张,证明分局于2024年1月30日10时41分在开发区华升(泉州)化工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食堂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4.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华升(泉州)化工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024年1月31日本机关作出《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城管〔2024〕告字第6号)告知你(或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作出声明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或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71项一般档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整改,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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