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3-00238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3〕罚字第2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16
被处罚人(单位): 泉州市汇京亿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城东办事处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XXXXXXXXXX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9月25日下午未经许可在城华路尼桑4s店门口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路口,改变园林绿化用地面积约10.5平方米(7米×1.5米),截止2023年10月8日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汇京亿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泉州市汇京亿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身份信息;
2.法定代表人王命庆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壹份,证明受委托人傅培云有权处理案件相关事宜;
4.受委托人傅培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5.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9月25日下午在城华路尼桑4s店门口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事实;
6.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2023年9月25日下午在城华路尼桑4s店门口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截止2023年10月8日仍未改正到位;
7.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9月25日下午在城华路尼桑4s店门口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事实。
2023年10月9日本机关作出《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城管〔2023〕告字第25号)告知你(或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作出声明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或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根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123项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于2023年10月26日前改正、补种,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贰拾伍元整(10.5㎡×30元/㎡×15天) 。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2023年10月 26 日前履行 改正、补种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