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3-00046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3〕罚字第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15
被处罚人(单位):林X锦
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505211989XXXXXXXXXX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9时10分在开发区智泰路(次干道)乱倒垃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林仙锦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2.现场照片贰张,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3月14日9时10分在开发区智泰路乱倒垃圾;3.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3月14日9时10分在开发区智泰路乱倒垃圾。
2023年3月15日本机关作出《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城管〔2023〕告字第3号)告知你(或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作出声明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或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5项较轻档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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