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3-00045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3〕罚字第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14
被处罚人(单位):泉州达兴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XXXXXXXXXXX
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17时0分在开发区崇文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第一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泉州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身份信息;2.法定代表人杨艺通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3.授权委托书壹份,证明受委托人李龙有权处理案件相关事宜;4.受委托人李龙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5.现场照片叁张,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2月28日在崇文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6.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2月28日在崇文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023年3月14日本机关作出《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城管〔2023〕告字第2号)告知你(或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作出声明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或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66项较轻档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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