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2-00236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2〕罚字第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01
被处罚人(单位): 福建百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xxxxxx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5MA336xxxxx
经查: 你司于2022年10月27日在在丰泽区福田路非正常修剪树木(共七株芒果树,胸径40cm3株、35cm2株、30cm1株、25cm1株)。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立即停止侵害,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泉州银行缴纳罚款(本机关编码:00400106472;罚款项目编码:7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 1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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