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2-00192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2〕罚字第4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31
被处罚人(单位):张X
地 址: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XXXXXXX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211986XXXXXXX
经查:你于2022年8月20日20时24分驾驶闽C22CR3轻型自卸货车从开发区宝嘉誉璟园至石狮市运载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运输,造成路面遗撒。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调查询问笔录壹份;2、违法现场照片壹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采取密闭运输,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泉州银行缴纳罚款(本机关编码:00400106472;罚款项目编码:7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 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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