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2-00190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2〕罚字第4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20
被处罚人(单位):三明市三元速利货物运输服务部
地 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XXXXXXXX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MAXXXXXXX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8月12日16时34分在开发区智泰路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3立方米。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调查询问笔录壹份;2、违法现场照片壹张。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泉州银行缴纳罚款(本机关编码:00400106472;罚款项目编码:7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 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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