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2-00189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2〕罚字第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19
被处罚人(单位):陈X容
地 址: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XXXXXXXX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8221970XXXXXXX
经查:你于2022年8月12日0时01分驾驶闽C02989重型自卸货车从南安至开发区吉泰路运载红砖因未密封运输造成吉泰路(主干道)沿途遗撒,阻碍道路交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调查询问笔录壹份;2、违法现场照片壹张。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采取包扎措施运输、清扫所污染的路面,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泉州银行缴纳罚款(本机关编码:00400106472;罚款项目编码:7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 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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