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2-00187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2〕罚字第3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17
被处罚人(单位):龚X亚
地 址:安微省颍上县江口镇XXXXXXXX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261971XXXXXXX
经查:你于2022年8月9日11时36分驾驶闽C36262重型自卸货车从开发区崇文街至紫帽镇运载渣土未采取密闭运输,造成路面遗撒。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调查询问笔录壹份;2、违法现场照片壹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采取密闭运输,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泉州银行缴纳罚款(本机关编码:00400106472;罚款项目编码:7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 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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