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600-2022-00171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2〕罚字第3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04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X停)
    时间:2022-08-24 15:35
     

     

    被处罚人(单位):X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01989XXXXXX

    经查:20227281217,未经同意擅自在泉州市清濛开发区美泰路机动车道上(次干道)占道经营卖西瓜。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调查询问笔录壹份;2、违法现场照片壹张。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泉州银行缴纳罚款(本机关编码:00400106472;罚款项目编码:7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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