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700-2024-00136
    • 备注/文号:泉城管许可〔2024〕07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2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时间:2024-07-12 10:34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人: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杜清辉    

      住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760号水务供水大厦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4年7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施工期限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15日。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 确因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埋设自来水管道施工需要,同意你单位挖掘安吉路101号路灯处人行道。挖掘安吉路人行道混凝土路面面积:长3米×宽1米=3平方米(混凝土路面按整版长5米×宽4米=20平方米计算,共1版)。如需挖迁绿化应另行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施工前应按照规定采取交通安全组织措施,避开交通高峰期施工,并提前设置便道或及时采用厚度不低于16mm的钢板铺垫等措施,不得影响正常安全通行,并报请道路所属辖区交警大队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从破路起至养护完毕止)应严格按照省工程地方建设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13-162-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施工。施工期间应按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组织开展中心市区建筑广告和围挡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设置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不得影响城市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召开管线协调会,就做好管线设施保护措施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施工前应与燃气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应请各管线单位到场指导,并做好相关保护措施;如遇管线冲突时,应暂停施工,并通知相关单位,经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遇到测量标志、文物保护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因道路挖掘造成的相关损失,业主应予以赔偿。

      挖掘城市道路应文明作业,保持周边环境整洁。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应当规范、整洁,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和内沟河等;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

      破除混凝土路面时应采用切割机整齐切割,切割路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或垂直,不得出现三角形、梯形、不规则多边形等,切割深度10cm以上,一旦出现缺棱掉角现象,应沿掉角边缘切割整齐,拆除重修,要求整版拆除整版修复。施工时应注意保护盲道等道路设施,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应按原状恢复。道路修复质量应高于原路面结构层强度标准,恢复时人行道混凝土路面修复结构层:22cmC30砼面层,15cmC15砼基层,15cm碎石基层。施工中,接受我局市市政工程中心对路面挖掘、修复的检查、指导,路面修复的重要工序应提前通知我局,回填密实度、稳定层的养护等应到位。施工至硬化恢复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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