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700-2024-00065
    • 备注/文号:泉城管许可〔2024〕0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6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时间:2024-03-29 16:05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潘木枝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北路88号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施工期限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5月10日。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 根据2023年11月21日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总平面图,经组织现场踏勘,确因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水投泉州产业基地开设规划出入口需要,同意你单位挖掘安吉路242号路灯处人行道。挖掘安吉路人行道花砖路面面积:(上8米+下10米)×高3.85米÷2=34.65平方米。如需挖迁绿化应另行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施工前应按照规定采取交通安全组织措施,避开交通高峰期施工,并提前设置便道或及时采用厚度不低于16mm的钢板铺垫等措施,不得影响正常安全通行,并报请道路所属辖区交警大队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从破路起至养护完毕止)应严格按照省工程地方建设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13-162-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施工。施工期间应按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组织开展中心市区建筑广告和围挡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设置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不得影响城市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召开管线协调会,就做好管线设施保护措施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施工前应与燃气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应请各管线单位到场指导,并做好相关保护措施;如遇管线冲突时,应暂停施工,并通知相关单位,经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遇到测量标志、文物保护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因道路挖掘造成的相关损失,业主应予以赔偿。

      挖掘城市道路应文明作业,保持周边环境整洁。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应当规范、整洁,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和内沟河等;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

      破除人行道花砖路面施工应规范,应整块挖掘,一旦出现破损现象应整块更换。施工时应注意保护盲道等道路设施。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应按原状恢复。道路修复质量应高于原路面结构层强度标准,恢复时人行道花砖路面修复结构层:3cm1:3水泥砂浆铺砌5cm厚砼花砖面层,15cmC15砼基层。施工中,接受我局市市政工程中心对路面挖掘、修复的检查、指导,路面修复的重要工序应提前通知我局,回填密实度、稳定层的养护等应到位。施工至硬化恢复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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