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300-2022-00276
    • 备注/文号:泉城管规〔202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02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涉市区内沟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2-12-02 14:38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市市政工程中心、公园中心、西北洋滞洪排涝中心、排水中心、城市燃气中心、城市管理局技术中心,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涉市区内沟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122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涉市区内沟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区内沟河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发挥内沟河的防洪、排涝、景观等综合效益,发掘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在市区内沟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穿河、临河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码头、涵闸、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河道和堤岸安全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

    二、内沟河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征求内沟河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北高干渠、南高干渠等水源保护地的涉河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渠水源管理保护的通告》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的通告》办理。

    内沟河管理责任单位因自身的维修维护需要,无需办理审批手续,但仍需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内沟河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竣工验收移交前的安全管理维护责任由项目建设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三、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内沟河专项规划以及防洪排涝、环境保护和其他相关规划,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四、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岸、巡河路等河道建(构)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不得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得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不得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五、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不得降低堤防防洪(潮)标准和河道行洪能力,不应造成水位壅高,有条件的河段应采取拓宽行洪断面等方式补偿所占的河道断面。

    六、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报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涉水部分内容的审批。经批准的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内沟河管理责任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导流措施、建设期防洪安全责任、履约保证措施等。涉及纳潮河段,应正式函告市晋江河道堤防运行中心,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占用、损坏内沟河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加固、修建其他等效替代工程;对内沟河造成的其他损失或者增加的运行、养护、管理等成本,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建设单位向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技术数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桥梁、码头等重要工程设施还应提交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的说明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等文件资料。

    七、工期6个月以内的涉河建设项目不宜在汛期施工。确需在汛期施工的,不得占用河道行洪断面,不得阻碍行洪。防汛抗旱防台风期间施工的,应服从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

    八、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方案,并接受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沟河管理责任单位参加,并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实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资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报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沟河管理责任单位备案。项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使用安全。

    九、北高干渠、南高干渠等饮用水源渠道,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报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时报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报告。

    十、部分内沟河段为遗产区或文保单位或处于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涉及内沟河建设项目均应征求属地文物部门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报有相应权限的文物部门审核。

    十一、道路跨越河道时应优先采用桥梁的方式。跨河桥梁采用平交方式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10米的河道时,可以采用以涵代桥的方式。跨越不大于5米的河道时,应采用单孔箱涵,跨越5—10米的河道时,可采用双孔箱涵。箱涵过流能力应满足行洪安全要求并留有富余,箱涵过流断面不应小于规划河道断面的1.2倍。

    十二、桥梁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25米的河道时,应单跨过河。跨越上口宽度25—50米河道时,最多两跨过河。跨越上口宽度大于50米的河道时,可多跨过河,各跨跨度不应小于16米。

    十三、跨河桥梁应优先采取立体交叉方式跨越巡河路,经论证跨河桥梁必须与巡河路平交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管理设施,保证巡河路在河道正常维护管理和防汛抢险期间的畅通。

    十四、桥梁梁底高程和净空高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桥梁梁底高程不应低于河道规划的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并应考虑河道正常淤积后的影响。

    (二)桥梁梁底高程不应低于规划和现状的河道或堤防浪墙顶高。

    (三)桥梁净空高度应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管理维护作业通行要求。

    (四)桥梁净空高度应满足巡河路或箱涵顶部检修道路通行、河道管理、防汛抢险等方面的要求,通常情况下不应低于3.5米,如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其净空高度可以根据巡河路或箱涵顶部检修道路的使用要求经论证后确定。

    十五、跨河桥梁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深泓线上,桥梁承台顶高程应在河道护底结构或冲刷线以下。

    十六、跨河桥梁因结构需要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墩柱的,墩柱型式应有利于水流流态的稳定,墩柱的轴线与水流流向的夹角不应大于5度。墩柱和承台不应布置在堤防、护岸、巡河路、截污管涵等河道堤防建(构)筑物范围内,墩柱和承台与河道堤防建(构)筑物外轮廓线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且必须大于1.5米。

    十七、跨河桥梁桥面集中排水应避免冲刷堤防和护岸。跨越水源保护区内河道的桥梁,应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

    十八、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将工程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米且在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河道建设内容按规划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十九、跨河桥梁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水位观测设施,宜在桥梁底部或两侧预留跨河管线位置。桥梁型式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

    二十、通信塔座、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及其变压设施不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二十一、在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沿岸建设项目不得侵占预留河道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其他跨河建(构)筑物的涉河建设。河道建设与改造应保持或恢复河道明渠敞开式断面,在内沟河河岸保护划线内禁止在内沟河加盖、加铺设施等。确需加盖、加铺设施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二、电力、通信和输送流体的管线通过河道时,应优先采用与堤岸正交的方式下穿河道,并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二十三、穿河建(构)筑物埋深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构)筑物顶部与天然河床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应大于天然河道的冲刷深度,且不应小于2.5米。岩基河床或其他特殊河段,其埋深应经论证后确定。

    (二)建(构)筑物外轮廓顶部与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且不应小于2.5米。

    (三)输送流体的穿河管道或涵体,应在河道两侧适当位置设置截断流量的控制设施。

    (四)下穿河道的管道和线缆的阀井(室)、截流控制设施、临时性工作井等管线附属设施,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且不得影响堤防和护岸安全及河岸景观。

    (五)采用隧道、较大口径的顶管及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的穿河建设项目,其建(构)筑物与土体的接触面应进行充填灌浆,确保堤防、护岸和河床的土体稳定,并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

    (六)穿堤的建(构)筑物的底部高程不应低于堤防设计洪水位加安全超高的高程,当低于上述高程时,应按埋入渠底处理。

    (七)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达标排放。流速较大的排水口应设置消能防冲设施。

    (八)穿河建(构)筑物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标明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权属单位、建成时间等,标识内容应征得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十四、10千伏以上的电力电缆、油气等管线不应沿河道方向敷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供水、通信管线不应敷设在河道行洪断面内以及堤岸结构断面内,且不应长距离敷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如现状道路或规划道路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其附属管线经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沿路敷设。

    二十五、禁止在河道行洪断面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不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果蔬等经济作物。

    二十六、码头不应对河道防洪、河势稳定和相邻河道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应优先采用港湾式布置。

    二十七、河道行洪断面内不得建设景观设施,确需建设时,应充分论证,不应减小河道行洪断面和危害河道建(构)筑物结构安全,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30厘米以上,其他临河景观工程应布置在河道5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二十八、临河布置的管涵的检修口,其孔口布置应方便检修,其盖板或井盖应牢固可靠,避免水流冲击移位,确保安全。

    二十九、跨、穿、临河建设项目涉及其它技术要求时应当符合内沟河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涉及市区内沟河的审批事项,严格执行上位法和本规定。

    三十、本规定由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规定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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