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300-2020-00116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0〕8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28
    关于印发泉州市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6-03 10:10

    各县(市、区、管委会)城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泉州市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8日

      泉州市推进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进我市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水平,根据《泉州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分类〔2019〕1号)《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推进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着眼源头减量、全程分类、完善设施的标准,有效推动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到2020年底,根据《泉州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市所有纳入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范围的住宅小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配备率100%,业主(居民)知晓率95%以上。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老旧小区改造、社区营造、小区专项提升等),应按照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到2021年底,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所有住宅小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业主(居民)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管理职责。各住宅小区要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的由业委会负责,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街道确定并公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具体职责包括:1.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3.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4.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5.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二)发动广泛宣传。各住宅小区设置垃圾分类宣传专栏,在小区出入口、公示栏及梯口张贴垃圾分类海报、温馨提示等,同时利用LED、电梯广告位、公众号、业主微信群等媒介多渠道宣传我市垃圾分类规定和垃圾源头减量。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在公共绿化、走廊通道设置多种形式的宣传标志、标识,营造宣传氛围。同时,积极开展入户宣传工作,发放宣传手册及分类指南等垃圾分类宣传资料,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垃圾分类主题活动,确保业主(居民)人人知晓垃圾分类,争取人人支持垃圾分类。

      各街道、社区要加强辖区内垃圾分类工作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发动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居民)组成垃圾分类工作志愿者在辖区内进行垃圾分类工作宣传,开展入户宣传和专题宣传活动,营造垃圾分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配置设施设备。各住宅小区要按照《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及作业规范(试行)》(泉分类办〔2019〕25号),在对小区业主(居民)户数、垃圾产生量等情况进行摸底基础上,结合实际,合理配置规范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以提高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分类亭、分类屋、环保驿站等设施,增配监控探头、洗手设施等,实施定时投放。逐步通过“楼层撤桶”“撤桶并点”等方式优化或减少投放点和垃圾桶,推行利于环境、更高效率、便于分类的定点投放模式。在丰巢等快递智能柜、蜂鸟等快递驿站等可回收物多的场所要配可回收桶,甚至单品种的回收桶。有厨房的商业网点要配厨余垃圾桶;几乎不产生厨余垃圾的地方,可不设厨余垃圾桶。合并设置大件、园林垃圾临时投放点(预留装修垃圾位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四)加强督促引导。各住宅小区要按照每300户配备1名垃圾分类督导员标准配备好小区垃圾分类督导员,落实“桶边督导”(原则上上午7:30-9:00,下午17:30-19:00,督导时间段应在投放指引牌上公示),做到组织架构完整,人员保障充足,职责落实明确。鼓励建立垃圾分类工作红黑榜激励机制,对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并分类投放准确的业主(居民)进行红榜表扬,对不听劝阻不进行垃圾分类的业主(居民)及其行为进行黑榜曝光,形成红黑榜激励机制。同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执法等工作。

      (五)规范分类收运。各住宅小区要遵循有害垃圾单独投、可回收物自行卖、厨余垃圾沥干水、其他垃圾当日清的原则,做好小区内垃圾分类收集与驳运工作,配备分类标识明显清晰的分类收集车,严禁混收混运,要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收运企业签订协议,确保收运工作规范有序。各小区还应建立完善小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台账制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以备各相关部门查验。

      (六)建立长效机制。实行清扫保洁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合同,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在制定物业服务协议时,应该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条款,通过合同约定约束和规范业主对垃圾进行正确分类和投放。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应将生活垃圾分类写入《管理规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将《管理规约》修订,增加生活垃圾分类内容,通过规则约定,引导和规范业主(居民)垃圾分类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城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形成“区—街道—社区—小区”四级管理体系,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定期对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目标要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物业履约“双随机”检查做好物业小区垃圾分类指导工作。

      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结合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做好住宅小区垃圾分类考评工作。

      街道、社区作为辖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监督指导各住宅小区及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引生的矛盾纠纷。发动党员骨干、广大干部职工以及社会热心群众带头组建志愿者队伍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城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协作,协助各街道加强对从事垃圾分类的工作人员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要以老旧小区改造、社区营造、小区专项提升等契机,早规范早布局,将垃圾分类功能纳入设计方案,高质量高规格配套建设分类设施,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住宅小区实施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前,须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广泛征求业主(居民)意见,对垃圾分类要求、投放位置、投放时间等事项务必通过各种渠道告知业主,确保业主(居民)户户知晓,必要时可提供上门指导服务。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城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每月结合日常工作开展至少1次住宅小区垃圾分类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一是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纳入住宅小区卫生考评、绿色小区评比、文明小区创建等指标。二是适时在各垃圾中转站、中转点推行“车子不规范不进,垃圾不分类不收”,加强收运衔接环节的监督,倒逼前端投放提高准确率。三是对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表现优异的物业企业全市通报表扬并在信用评价系统中对应加分,对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并记入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严重的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附件:1.泉州市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及作业规范(试行)(泉分类办[2019]25号)

      2.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居住小区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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