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1200-2023-00193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3〕19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14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查处南安市鑫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违法案件的通报
    时间:2023-08-29 09:40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分局)、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燃气中心:

      近日,我局收到安溪县城市管理局转报的南安市鑫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的违法线索,经过补充调查取证,我局给予立案处罚。为深入推进我市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和精准执法,严厉打击燃气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该起燃气领域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一、基本案情

      经查明,南安市鑫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和5月4日两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充装数量累计34瓶。该公司上述行为严重扰乱瓶装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存在显见安全风险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经研究,我局对南安市鑫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顶格罚款1万元。

      2.暂扣《燃气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3.约谈企业法人,指出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主要问题,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4.将企业整体安全风险等级由“黄色”调整为“橙色”,市、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加密检查频次。

      对于安溪县聚源燃气有限公司岐阳供应站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行为,由安溪县城市管理局对供应站处5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对于驾驶非危险品运输车辆(车牌号闽C·5MS87)运送气瓶的行为,由安溪县交通运输局对驾驶员处3万元罚款。

      四、有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将开展城镇燃气整治“百日行动”与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相结合,精准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燃气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虚”,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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