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1200-2022-00063
    • 备注/文号:泉城管规〔202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8
    关于印发《泉州市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5-23 16: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渣土车运输安全体系建设,规范渣土车运输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泉州市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细则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渣土运输安全生产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闽交政法〔2019〕1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管函〔2019〕34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7〕2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管〔2021〕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渣土车安全管控工作的通知》(闽建管函〔2021〕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渣土运输范围

      渣土运输范围是指涉及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以及沙石、混凝土等方面运输。用于渣土运输的自卸、罐式、特殊结构的货车统称渣土车。

      二、加强源头管理标准化提升

      (一)装载起运源头

      1.渣土运输发包、承包单位必须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运输服务主体和符合安全管理标准的车辆承运,签定规范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分包运输业务,一经发现,发包单位应立即终止合同,重新发包,并将违法行为抄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3.建筑废土产生单位须按规定在工地进出口设置车辆抓拍系统、洗车台、三级沉淀池及高压冲洗设施,并落实专人现场管理。(水利项目、河道采砂场企业等按照行业相关要求执行)

      4.建筑废土产生单位须在装载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建筑废土处置责任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现场负责人、核准处置场所名称、作业时间、监督电话等内容。

      5.矿山、砂石料场、工程项目、建筑工地、搅拌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要安装使用称重、视频监控等设备,并实现与管控平台联网监管。对确因场地受限,无法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建设单位作出具体情况说明和安全管理承诺,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验后,向属地渣土办报备。

      6.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要建立并落实货运车辆装载、计量、放行、责任追究等制度,依法处置渣土和落实持证、净车、平斗、密闭出场措施。

      7.源头单位要对进出车辆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即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未密闭车辆不准出,超限超载车辆不准出。

      8.源头单位应督促运输企业使用合法合规车辆规范运输,发现违规行为,应当要求运输企业停止作业、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置。

      9.货运源头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进行查处。

      10.对源头管控不力的建设、施工单位,可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信用扣分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压实责任。

      (二)路线牌办理

      1.建筑废土运输前,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处置核准规定,按程序向城管部门取得建筑废土处置核准许可后方可运输。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点明确的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建筑废土处置遵循“就近运输、就近消纳、综合利用、安全环保”的原则,企业须按照经城管部门核准的消纳场所(或中转站)进行处置。

      4.渣土车运输前必须办理《运输路线牌》,依托管控平台线上办理,也可前往属地城管和公安部门指定窗口现场办理。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按照“标准统一、程序规范、优化服务”的原则,为申请主体核发《路线牌》,申请主体取得运输路线牌后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和装卸载点运行。

      5.审批类路线牌办理:运载土石方、建筑垃圾,由城管部门核准废土处置消纳场所,公安交警部门核准行驶路线和时段后生成《路线牌》;各地交警部门结合属地实际,设立“限行区域”,运载沙石、混凝土的车辆进入“限行区域”的,由属地公安交警部门核准行驶路线和时段后生成《路线牌》。

      6.报备类路线牌办理:运载沙石、混凝土的车辆进入“非限行区域”的,由企业通过管控平台或现场提交办理申请,管控平台默认通过或现场报备后制发(系统自动生成)《路线牌》。

      (三)清运要求

      1.运输前,企业要落实安全管理班子、车辆驾驶员匹配、运输路线勘察、驾驶员教育培训、车辆性能及安防设备检测、安全文明设施等六项内容,制定《渣土运输项目安全风险(责任)评估报告》,并组织参与项目运输人员学习、演练。

      2.出车前,驾驶员要检查车辆技术状态,擦拭、调整观测设备,严禁人为干扰、破坏、关闭渣土车智能终端。

      3.装载方和承载方要按规定标准进行装载,做到密闭运输、净车上路,严禁超载和“滴洒漏”。

      4.渣土车在普通道路上运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在高速公路上,按限定时速运行;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路段,按限速规定运行。

      5.出车时要谨慎驾驶,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严禁酒醉驾、超速、超载、闯红灯、接打电话、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抽烟、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违规行为。

      6.遵守“远离风险”、“远离右侧路面”、“四个三”(转三圈、等三秒、观三向、响三声)等安全文明驾驶要求,主动规避行人、车辆,防范风险,安全文明运输。

      7.车辆应及时清洗,及时更换破损篷布、反光条、标识标牌、密封条等,保持车容整洁。

      三、动态监管

      (一)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自主选择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渣土车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二)提供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平台,必须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布;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的渣土车管控平台,包括货运源头监控和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并具有审批、监管、服务、考评等功能。企业的动态监控平台或社会化服务监控平台接入管控平台,与市、县两级渣土办、交通、交警、资源规划、住建、水利、生态环境、应急、城管等单位和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四)渣土车必须按标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监管平台,并每日检查,保持卫星定位装置运行正常。

      (五)动态监督管理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原则。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应急部门对企业落实动态监管情况进行联合监督管理。

      (六)企业是车辆动态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及时查处纠正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及时处置平台发送的预警信息。

      (七)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对县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及运营服务商进行考核;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对辖区内拥有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进行考核。

      四、推进运输企业管理标准化提升

      渣土运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推进企业化、规模化、规范化运营,促进安全生产。

      (一)企业化

      1.渣土运输经营主体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取得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2.企业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员、动态监控人员,其中拥有50辆及以上渣土车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为加强安全监管,可根据事故和预警信息、车辆数量等情况增加相应人员。

      3.企业应具有在本地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办公场所和停车场面积能够满足安全管理需求,停车场应设置消防、冲洗等设施器材。

      4.车辆必须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鼓励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

      5.非泉州籍渣土运输经营主体在我市开展渣土运输业务,应符合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要求。

      6.企业应强化对跨县(市、区)运营渣土车的动态安全管理。跨县(市、区)运营渣土车数量达到10辆(含)以上应向项目所在地派出1-2名安全管理人员;达到30辆(含)以上则应派出3人(含)以上的安全管理班子,配备临时办公场所和停车场,便于履行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并向运输作业所在地渣土办报备。

      (二)规模化

      1.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运输规模和经营管理能力,禁止个人及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单位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2.车辆技术规范:

      (1)车型:①车型应采用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车辆特征应与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相符。②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16),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取得法定号牌的货车。

      (2)自卸车货箱:密闭顶盖须覆盖在货厢表面上,不得超出货厢栏板高度,确保运输泥浆、砂石等流散物体时污水不外溢,行驶中不垮土。

      (3)防护:增加右置雷达测距报警、右转盲区监控和防疲劳驾驶装置,减少盲区,保证车辆右转向时的行车安全。

      (4)标识:①车辆标识由企业简称+车辆编号+二维码组成(车辆编号为三位数,如:001至999),编号和二维码由平台系统自动生成,车辆标识采用防水反光材质,统一张贴于两侧车门,规格为240mm*750mm。②车身后部或后车厢喷涂2.5倍放大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5)颜色:为便于管理,运输土方、沙(砂)、石等渣土车车身颜色统一为绿色,密闭顶盖与车身颜色一致。

      (6)其他:车辆不得安装高音(气)喇叭,不得在号牌周边加装强光装置,不得加装后射灯装置,必须安装转弯、倒车电子语音提示器,排气口不得朝地。

      3.各地车辆管理所和车辆检测机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严格查验、检验车辆,审核相关资料和信息,坚决杜绝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上牌上路。

      4.市渣土办会同交通、交警部门建立新型渣土车推荐目录,推广使用具备自动密闭、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盲区监控预警以及限载、限速、限举、锁车等功能的新型渣土车,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破损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

      5.企业新增渣土车,由属地渣土办会同交通、交警部门现场核验。将车辆相关资料录入后,纳入平台管控。

      (三)规范化

      1.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企业必须做到“八个一”,即:建立一个安全管理班子,制定一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季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要组织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每月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要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会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每季要组织一次车辆性能检测维保,每日网上巡查监管必须落实“一人一车一表”台账,每项目必须制定一份安全风险责任评估报告。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一车一档”、平台动态监管、驾驶员教育培训、奖惩、安全会议、危险源、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预案等,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4.企业招聘驾驶员须进行背景核查,选择技术过硬、责任心强、驾驶习惯良好的驾驶员,并建立管理档案。

      5.驾驶员应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6.企业必须要对驾驶员组织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内容应包含主动防范车辆四个视觉盲区等安全行车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培训等。每月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年度不少于24课时,并根据季节、天候、安全事故等情况适时组织安全形势分析,开展预防车辆视觉盲区事故以及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在岗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12课时。

      7.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8.企业应当投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要的经费。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专门用于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9.运输经营主体应当实行专人专车绑定,每部渣土车最多可绑定3名驾驶员。

      10.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视频监控员的岗位职责,按照“分级管控、分片管理、包车到人”的要求,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奖罚措施。

      11.企业要建立车辆外观查验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外观查验并记录。对私自改变栏板高度、改变或破坏密闭装置、反光材料破损脱落、轮胎和灯光等安全机件不符合要求、盲区监控及雷达报警装置或预警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的,要及时整改。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禁止运输。

      12.企业申请纳入管控平台,由属地渣土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查验,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属地渣土办进行公示,期满无异议纳入。

      五、部门监管责任

      (一)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资源规划、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应急、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1.加强对职能范围内建筑渣土运输的日常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相关要求,抓好出入口道路硬化、落实冲洗设备及保洁等工作。

      2.督促建筑渣土运输项目发包人将业务发包给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并督促企业使用合法合规车辆规范运输。

      3.督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视频监控等设备,建立并落实货运车辆装载、计量、放行、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进出场(站)车辆合法合规。严格落实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确保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4.建立动态监管工作机制,督促项目业主落实渣土运输安全主体责任,综合采取通报、约谈、处罚、停业整顿、清退等手段,强化问题隐患整改。

      5.组织对源头单位渣土运输管理情况进行考评和排序,并将考评情况按时汇总至渣土办。

      (二)交通运输部门

      1.依法对承运建筑废土、沙石的道路运输企业,按照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条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2.依法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

      3.依法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智能视频装置,并接入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

      4.依法开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及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落实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5.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检查,督促存在问题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6.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车辆、驾驶员以及非法改装行为;联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渣土车超限超载行为;查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定期将违法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抄告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行业主管部门。

      (三)公安交警部门

      1.依法组织对渣土车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托渣土车管控平台审定渣土车运输路线、时段,为渣土车办理运输路线牌。

      2.加大对渣土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落实源头抄告制度,定期将渣土车和驾驶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运输企业和渣土装载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对涉及严重超限超载交通违法行为的,应抄告货运源头单位和货运源头行业主管部门。

      3.协同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对违法违规率高的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提高驾驶员守法和安全意识。

      (四)资源规划部门

      1.督促建筑石料矿山、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等砂石生产企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管控平台联网运行。

      2.督促建筑石料矿山、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等砂石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设施,落实现场管理和装载、计量、放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密闭运输、净车上路,严禁超限超载。

      3.督促建筑石料矿山、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等砂石生产企业使用合法合规车辆,按标准进行装载。

      4.配合涉矿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按上述要求落实渣土运输管控措施。

      (五)生态环境部门

      1.督促、指导矿山、砂石料场等落实《环境保护法》,开展常态化的督察督导工作。

      2.配合资源规划、应急、城管等部门查处未经审批、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洗沙场、制砂场,督促临时加工、堆放的砂石料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清退不符合尾气排放要求的渣土车;配合城管、住建、交警、交通部门查处运输扬尘、滴洒污染的渣土车。

      (六)住建部门

      1.督促建筑废土发包人将业务发包给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车辆。

      2.督促在建工地、搅拌站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管控平台联网运行。

      3.督促在建工地、搅拌站按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设施,落实现场管理和装载、计量、放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密闭运输、净车上路,严禁超限超载。

      4.督促在建工地、搅拌站使用合法合规车辆,按标准进行装载。

      (七)水利部门

      1.督促水利项目、河道采砂场企业中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要安装称重、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管控平台联网运行。

      2.督促水利项目、河道采沙场企业按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设施,落实现场管理和装载、计量、放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密闭运输、净车上路,严禁超限超载。

      3.督促水利项目使用合法合规车辆,按标准进行装载。

      (八)应急部门

      1.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资源规划部门督促建筑石料矿山生产企业使用合法合规车辆。

      2.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按照分级负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组织对渣土车运输过程中发生亡人事故的责任倒查。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和“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收集汇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基本程序采集、上报拟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九)城市管理部门

      1.负责受理核准运输企业关于城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会同公安部门为渣土车办理运输路线牌。

      2.依法查处建设、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未经核准擅自违规清运建筑垃圾、“滴洒漏”污染道路地面和乱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

      3.联合资源规划、住建、水利、应急等部门督促相关业主单位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安全管理。

      (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辖区内建设项目、砂石企业等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私人建房和二次装修业主将废土和建筑垃圾清运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卫清运公司或运输公司,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开展常态巡视检查,发现违规擅自清运或乱倒乱卸等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六、工作机制

      (一)联防联控

      成立泉州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城管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局等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渣土办),挂靠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渣土办成员单位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脱产集中办公。

      市渣土办主要工作职能: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渣土办开展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各项工作;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建筑渣土运输管理规定和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相应具体工作措施。

      (二)协同会商

      渣土办牵头成员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季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商会,分析渣土运输管理和渣土车交通事故情况,研判渣土车安全管理形势,会商研究措施办法;涉及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的,应报联席会议会商研究。

      (三)联合执法

      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实行部门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适时组织异地交叉执法。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每周组织专项执法行动不少于2次,渣土办牵头成员单位每周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不少于1次;市渣土办牵头成员单位每季度组织异地交叉执法行动或检查督导行动不少于1次。

      (四)联合监管

      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事前预防,建筑渣土运输前,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督促业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强化事中监管,对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予以处罚并督促落实整改;强化事后处置,对发生渣土车交通亡人事故的,由应急部门牵头,视情组织联合调查,强化责任倒查追究。

      (五)信息共享

      渣土办综合协调成员单位深化共建共治体系,健全联动机制,整合部门行业资源,加强协同联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强化行业监管。实行违法线索抄告,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渣土运输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抄告权责部门查处并督促落实整改,提请有关部门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六)考核考评

      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考评考核机制,对参与渣土运输及平台服务的企业实行月考评和年度考核。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能组织对管控平台、渣土运输企业、渣土车运行动态及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场、涉及渣土运输的建筑工地、水利项目等进行考评考核。月考评由系统平台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等组成,行业主管部门将考评情况汇总至渣土办进行通报;年度考核为综合考核,内容包括月考评情况、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

      (七)行业自律

      推动设立渣土运输行业协会及渣土车销售协会。依托行业协会,切实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发布行业相关预警信息,引导渣土运输企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八)继续教育

      采取渣土运输企业自主培训和委托(聘请)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相结合,着力提升驾驶员职业素养。由市交通、交警、应急、城管部门根据职责和监管实际制定年度渣土车在岗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应包含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安全运营和防御性驾驶技能、节能减排知识、文明驾驶实操练习等。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职能部门负责解释相关监管执法标准,本市过去涉及到渣土运输管理方面的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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