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1200-2021-00246
    • 备注/文号:泉城管〔2021〕17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04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公安局等7部门关于转发《福建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1-18 14:59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台商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市燃气中心、市道路运输中心、市交通执法支队: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城〔202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原则,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分工协作,加强联系执法,督促各方主体落实制度规范,确保2022年底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于2021年12月1日、2022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城管局(联系电话:22532956,邮箱:aq22530717@163.com)。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11月4日

      福建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严执法、强攻坚、促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安委〔202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2年底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整治工作职责分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

      (四)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五)消防部门。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六)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进一步发挥街道社区的网格管理作用,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相关部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重点任务

      (一)综合治理提升行动

      1.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依规承担用户设施检查、使用安全指导和宣传责任。对重要设施定期安全检查。用气企业(单位)和个人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要与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合同,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人,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教育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燃气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产品。

      2.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三个必须”的原则,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城镇用气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用气安全自查,主动消除隐患。对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达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缺失的燃气经营企业,严格督促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3.加强联动综合执法。各地要积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分工协作,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及时互通情况,提高打击非法运输和经营的效果。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4.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省住建厅将编制《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和检查指引》。各地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市场主体的安全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设施提档升级行动

      5.推动燃气场站设施提标改造。燃气企业要对标现行燃气及相关标准加快提标改造,对超期服役的老旧储配站等开展安全评价,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确保运行安全,2021年完成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改造提升,2022年底前完成所有燃气场站提标改造,同步完成设施智能化建设和改造。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设备,进一步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逐步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等预警和应急处置。

      6.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市场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推动气瓶、连接管、调压器、安全型燃气器具以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安全技术升级。鼓励使用新型供气技术,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灶具、软管、调压器及其他附件。推动液化石油气瓶安全责任保险。

      7.实现瓶装液化气信息化管理。2021年底前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瓶装液化气信息管理系统,对钢瓶、充装、运输、销售、配送、使用、储存、安检等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瓶装液化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并且与省燃气安全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对接。

      8.实时监控灌装站点。灌装站点作业区域及其他重点部位实行24小时视频监控,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实现气瓶数字身份证与充装枪自控连锁,严禁向翻新、报废气瓶或者来历不明的“黑气瓶”等违法充装。

      (三)经营市场净化行动

      9.依法实施经营和充装许可。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2022年上半年前完成一轮许可条件符合性核查清理,不具备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依法实施处罚,视情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充装许可证。

      10.优化燃气市场供应布局。今年底各设区市要完成“十四五”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制定,优化布局现有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构建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积极培育和支持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规模化、专业化。

      11.加强瓶装燃气运输监管。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严禁无资质运输企业、车辆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行为。

      (四)用户服务提升行动

      12.加强入户安全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应不少于1次,严格核查新用户安全用气条件,结合送气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对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的用户,要积极督促协助整改,对不配合或无法整改的要坚决停止供气。燃气用户应当自觉接受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技术指导,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

      13.突出餐饮场所用气安全管理。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的要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推广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燃气专业金属软管等设备和远程监控等在线安防产品,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气瓶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鼓励“瓶改管”。

      14.提升用户用气服务质量。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通过电话、服务手册、网站或其他新媒体手段,将产品与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信息告知用户。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公布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做到明码标价。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换气瓶、安装调压器并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

      15.强化“最后一公里”配送管理。各设区市(含平潭)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加强送气服务人员和配送工具统一管理,规范标志标识,明确服务安全要求,尤其是对利用摩托车、电动车配送瓶装气,要强化管理,严禁违规超载。企业送气和安检服务时,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推行线上线下融合的新零售和高效配送模式,探索推行统一送气服务。

      (五)智慧燃气推进行动

      16.实施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全面推行实名购气制度,完善用户信息档案,如实记录进、销、存等信息。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应当如实登记购买人的单位、身份信息、通信方式和购买数量及用途等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身份的,不得销售。

      17.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加快推进智慧燃气建设,整合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息资源,促进行业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2021年底前启用省燃气安全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六)宣传教育深化行动

      18.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各地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引导群众使用合法企业燃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风参与、共同管控的局面。

      19.强化安全应急教育。瓶装液化油气企业要加强从业员安全教育,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齐抢险设备和物资,常态化开展实战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信息沟通及传递机制,修订完善应急抢险预案,提高应急抢险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将燃气安全管理列入安全生产管理重要事项,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层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二)加强督促督导。各地要统筹推进整治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层级指导,督促落实。对工作组织不力的地方,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督促。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省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进行抽查。

      (三)加强信息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于2021年12月10日、2022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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