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 年8月31日。为便于企业、群众及相关单位准确理解和执行,现从办事指南、执法规范、政策创新、术语释义、执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针对性解读。
一、核心办事事项指南(面向企业、群众)
(一)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办理主体:工程施工单位
办理依据:《规定》第九条
所需材料: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文本(需包含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措施、就近利用目标及管理要求等)
办理程序:施工单位编制方案后,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部门核验材料完整性后完成备案,无需等待审批结果
办理时限:即时备案(材料齐全情况下)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办理主体: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办理依据:《规定》第十条
所需材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处置场所合规证明(如核准处置场所的资质文件、填埋 / 平衡利用 / 临时贮存的场地证明等)、安全管理制度及责任承诺书
办理程序:向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部门审核材料并核验现场条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并出具文书
办理时限:
处置端为已核准处置场所:3 个工作日内办结
处置端为填埋 / 平衡利用 / 临时贮存:7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居民装修垃圾处置
处置要求:需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堆放到指定地点;鼓励通过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完成收运
有物业管理的小区:投放至物业设置的装修垃圾收集场所
无物业或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区域:投放至街道(乡镇)/ 社区(村居)统一中转场(站)、收运点
(四)征迁 / 棚户区改造项目拆除垃圾处置备案
办理主体:项目施工单位
所需材料:拆除垃圾处理方案(含产生量测算、处置路径、现场管理措施等)
办理程序:施工前向所在地县级城管部门提交备案
二、执法事项规范
(一)执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包括工程建设、居民装修、征迁拆除等全场景。
(二)运输企业准入标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具备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保养等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运输车辆配备全密闭装置、卫星定位、行驶状态记录、右侧盲区预警等设备且保持正常使用;
车辆货厢顶盖为硬质密闭 / 篷布密封,底部有防渗措施,无外溢风险。
(三)运输作业执行规范
运输前需登录智能化监管平台,录入项目名称、垃圾种类 / 数量、消纳场所、车辆信息;
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超速超载超限;
保持车辆整洁、标识号牌清晰,定位及预警装置全程开启。
(四)处置场所运营标准
硬件要求:配备称重、装卸机械、视频监控,出入口道路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管理要求:分区作业,落实围挡、覆盖、喷淋等降尘防污措施;专人现场管理,记录进场车辆及消纳量信息;严禁消纳工业固废、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三、政策创新点
处置效率提升:针对不同处置端类型设置差异化核准时限(3 个 / 7 个工作日),时限要求更灵活高效
现场资源化导向:鼓励 1 万平方米以上拆除项目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置,减少建筑垃圾外运量,契合福建省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的指导方向且细化了落地场景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装修垃圾精细化管理:针对有物业管理的、无物业管理的及村居等不同类型,明确了收集、存放、清运等环节要求。
协同处置机制:明确街道(乡镇)建中转场、社区(村居)建收运点的层级设施体系,同时鼓励跨区域设施共建共享,填补了上级政策中基层设施布局的空白
四、专业术语释义
建筑垃圾:指建设 / 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构)筑物及居民装修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类建筑垃圾(需经专业检验鉴定区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是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资质及方案的行政许可,未取得核准文件不得开展处置作业。
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置:指在拆除项目现场通过专用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破碎、筛分等资源化处理,实现就地再利用的处置模式。
五、政策执行注意事项
源头减量责任:工程建设单位需将建筑垃圾减量化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需明确减量目标,鼓励现场分类和就地再利用
工地现场管理:施工单位需硬化进出口道路,设置沉淀池、洗车台、视频监控,建立垃圾出入量台账
处置场所禁止行为:不得擅自关闭处置场所,不得无理由拒纳建筑垃圾,严禁混收其他类型垃圾
个人自建房垃圾处置:个人新建 / 翻建自建房产生的建筑垃圾,需运送至社区(村居)指定中转场(站)或收运点,不得随意倾倒
运输委托要求:任何单位 / 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无审批手续的企业运输,施工单位需严格核验运输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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