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我局制定《泉州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试行)》,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和挂牌管理长效机制。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福建省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2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对象为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店、饭店、食堂(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洗浴场所、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协调推动乡镇(镇街)负责督促餐饮场所落实使用安全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其供气的餐饮用户使用燃气安全的日常安检及挂牌公示、隐患整改落实等。
(三)燃气安全公示牌设置及内容。公示牌要求固定在店内或外墙醒目位置,内容主要包括餐饮场所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燃气经营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燃气安检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
(四)检查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一般隐患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但不影响安全的,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或逾期不整改的,采取停气措施,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处理。
(五)检查频次。燃气经营企业对管道燃气餐饮用户每月一检,对瓶装气餐饮用户由送气人员结合送气时开展日常巡查,对重要区域、大用户应当加大检查频次,新开户、停用后恢复供气前必须开展安全检查。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抽查总量不低于辖区内使用燃气餐饮用户总数的10%。
(六)监督检查。结合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和提醒。鼓励各地积极推动先进技术装备应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推进燃气使用端安全信息挂牌和日常管理,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全面化解隐患风险,提升燃气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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