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的说明
来源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19-12-14 15:1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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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9年制定项目。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现对《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草案)》起草的必要性

  我市2005年开始大力发展管道天然气,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市管道燃气事业发展较快,管道燃气用量和燃气管道总量均居全省首位。目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天然气门站5座、储配站8座、高中压调压站8座、汽车加气站15座,高、中、压管道总长4164公里,天然气应急储配量162万方;管道燃气接驳民用户38万户、工商户4928户、加气车辆5500多辆。2018年累计供应天然气18亿方,占全省供气总量的50%以上。因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一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和保护方面的政府规章,依法加强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保障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有其必要性。

  二、《办法(草案)》起草的过程

  《办法(送审稿)》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市司法局依法审查,发函征求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立法咨询专家意见;通过“中国泉州”网站将起草说明与草案原文同时公开发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实地走访燃气经营企业和居民小区,前往鲤城区、晋江市等地与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社区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等共85人召开3场座谈会,全面了解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中的问题,收集各方意见102条。在综合汇总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稿)》,再次征求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并于10月29日发函征求市委办、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市政协办、以及市政府领导意见。各方又提出了新的意见和建议,司法局予以充分吸纳、补充后,再次征求意见。除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洛江区政府、永春县政府反馈书面意见外,其余单位均反馈无意见。市司法局于11月8日召集前述部门,就未采纳的意见充分进行了协商沟通解释。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办法》于2019年1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办法(草案)》起草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24条,主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上海、宁波等地先进的立法与管理经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和燃气管道设施定义

  《办法(草案)》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同时,为避免对上位法的照搬、照抄或规定不全面的地方,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且细化了上位法对燃气管道设施的规定,明确燃气管道设施种类。    

  (二)划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职责分工

  1.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在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各自职责的情况下,《办法(草案)》对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进行细化。规定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明确公众保护义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3.强化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办法(草案)》借鉴相关技术规范和我市行政管理经验,从建设和服务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燃气管道建设企业合理规划燃气管道设施布局,设置告示牌,规范燃气管道施工;要求经营企业开展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事故应急处置,加强安全用气宣传和指导,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以服务促保护,以保护促安全。 

  4、保障用户权益。除了规定企业主体责任外,还针对调研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回复不及时、安装时间长的问题,专条规定了用户权益保护。  

  (三)明确第三方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要求 

  1.明确第三方保护义务。一方面,明确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如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等。另一方面,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的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  

  2.第三方施工要求。一是明确新建、改(扩)建或进行地下设施抢修等建设工程时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保护义务,同时对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施工行为,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以及各方主体的责任做了相应规定。二是明确制定保护方案的情况和保护方案内容。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义务的情形,并对保护方案的内容、争议处理进行了规定。  

  (四)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流程 

  安全检查是发现燃气设施安全与否的一个重要手段,《办法(草案)》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的频次和内容、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处理、无法入户安检时应尽义务等作了相应规定,同时明确燃气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燃气主管部门的义务,实现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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