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暂行规定(试行)
时间:2019-11-25 15:48 浏览量:
                                                                      总体要求

    一、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员)队伍建设,确保依法合理使用协管员,充分发挥其在协助行政执法、维护城市秩序等方面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泉州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发〔2017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协管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奖惩、退出等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协管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使用,不具有城市管理执法资格,从事执法辅助事务的人员。

四、协管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泉州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协管员管理的指导监督,加强本单位所招聘协管员管理监督。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协管员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单位,负责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经费落实等工作。

五、协管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所产生的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六、协管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招聘

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直接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合理配置协管员。

八、协管员招用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九、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二)作风正派,吃苦耐劳,为人诚实,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三)年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历,复员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道德品行良好,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六)专家技术人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复员退伍军人,城市管理相关专业毕业或有从业经验者,同等条件优先招用。

(七)城市管理聘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协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三)曾因违反协管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执法辅助事务的。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招用协管员一般应经考试、面试和体检等程序择优录用,具体程序为:

(一)发布招聘信息: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二) 资格审查:用人单位人事机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应聘人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其他岗位需要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三) 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内容为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业务知识。

(四)面试:根据笔试结果和报名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针对所聘岗位需要确定面试内容,组织面试。

(五)体检。根据笔试和面试最终结果,确定体检人选,由聘用单位组织体检。

(六)政审。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审,体检和政审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凡体检或政审不合格人员被淘汰,出现聘用人员空缺的,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并按规定进行体检和政审。

以劳务派遣形式招聘协管员,资格审查和政审的材料由劳务派遣单位汇总提供,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由用人单位组织,劳务派遣单位配合。

十二、招聘协管员应当坚持注重质量原则,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招用数量。

十三、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协管员的招用工作。乡镇(街道)需要招用协管员,应向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需求,建议明确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内容,并按照第十一点规定的程序组织、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招用协管员(含乡镇、街道)名单,应当报泉州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人员如有变动的,应每个月更新报备。

十四、首次聘用的协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协管员续聘,由用人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逐年签订劳动合同。

职责、义务和权利

十五、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教育方面的辅助性事务;

(二)日常巡查方面的辅助性事务;

(三)信息收集方面的辅助性事务;

(四)对违法行为劝阻方面的辅助性事务;

(五)完成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辅助性事务。

十六、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第十五点以外的工作;

(二)恐吓、辱骂、殴打执法服务相对人;

(三)敲诈勒索或索取、收受贿赂;

(四)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行为规范

十七、协管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义务和要求。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认真管理,遵守宪法、法律,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监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廉洁自律,爱岗敬业,注重仪表,规范着装,标志佩戴齐全,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裤袋,不准边走边吸烟、边吃东西,不准挽臂搭肩,嬉笑打闹,不准在公共场所吸烟;

(四)从事违法行为劝阻方面辅助事务时,必须二人以上,二人成行,三人成列,先敬礼后出示证件,坚持敬礼在先,加强劝导教育;

(五)参加集会、上课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交接耳、不随便走动、坐态端正,认真听课做笔记。

(六)协管员与相对人有直接关系的应自觉回避,不准滥用职权,不准为相对人说情,不准徇私舞弊,不准吃、拿、卡、要

(七)认真接待来访者,做好热情服务、耐心细致,及时稳妥处理群众的来访来信,不准无故拖延、刁难。

待遇保障

十八、协管员依法享有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参加岗位技能培训,获得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十九、协管员的工资待遇根据有关规定和聘用单位实际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一)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月基本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依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县(区、市)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签订合同后,由城市管理部门或劳动派遣单位给予办理五险一金(失业险除外)及人身意外险等相应的保障。

二十一、协管员的服装标识在全省未统一前,由市城市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统一招投标,所需经费待市里明确后执行。

管理

二十二、协管员日常管理应当纳入城市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内容。

二十三、新招聘的协管员须经过本级城市管理部门的岗前培训合格,才能安排到相应岗位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协管员进行工作纪律、职业单位、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等培训。

二十四、按照注重平时、注重绩效的原则,对管员进行综合考核,年终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定等次,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辞退的依据并与奖金发放直接挂钩。

二十五、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协管员人事、工作信息等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督查

二十六、市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督查组,加强对全市协管员的督查抽查。

二十七、督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督查内容包括队容风貌、文明执法、行为规范、遵守纪律和工作情况等方面。

(二)督查组必须由二名以上的执法人员组成,在督查过程中,被督查单位和对象应主动配合,不得阻扰和妨碍督查人员的工作。

(三)督查组对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当场进行取证,并作书面记录。

(四)市城市管理局督查组每季度对督查情况进行统计、评分、排名、汇总,每季度出一期综合督查情况通报,每年根据各季度评分排名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各县(市、区)协管员管理工作排名。

(六)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通报。

二十八、督查组对协管员的督查结果,作为城市管理年度绩效评估内容。

奖惩

二十九、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包段责任路段在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测评、月考核中取得全市前三名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文明执法且执法受阻致轻微伤以上的。

(三)年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被单位评为优秀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见义勇为的。

(五)有其他突出事迹的。

三十、协管员未履职尽责的,未按规定时间上班,着装不整的,在岗不履职的,按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一次,批评教育。

(二)违反第二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违反第三次,扣除绩效奖。

三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

(九)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后果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退出

三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三、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三十四、用人单位与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三十五、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办理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三十六、辞退或者解聘协管员,聘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辞退或者解聘人员名单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协管员一经辞退,全市城市管理部门一律不得重新聘用。

三十七、协管员自身原因给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追究城管协管员责任外,聘用单位当年不得参加系统各类先进评比表彰。对连续两年未发生协管员违纪违规的聘用单位,市局将予以一定的奖励。

 

其他

三十八、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十九、本规定由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出台相关规定规则,即遵照执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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