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和《泉州市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5-13 15:33 浏览量: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分局),市局各科室(大队)、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泉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和《泉州市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泉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

  2.泉州市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泉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

  一、 为加强执法人员着装和标志标识佩戴管理,促进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在编在岗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岗的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参照执行。

  三、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着装范围,严禁擅自扩大。乡镇(街道)聘用协管员着装应当由县(市、区)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并报泉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严禁擅自购买和着装。

  四、全市城市管理部门办公室负责着装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

  五、市局监督考核科负责全市执法人员着装和队容风纪督查工作,牵头组织设立全市督查队开展督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城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执法人员着装和队容风纪督查工作,指定具体机构负责。

  各科(股)室、大队(中队)是着装和队容风纪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所属执法人员着装和队容风纪管理工作。

  六、 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包括:

  (一)帽类:大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帽、卷檐凉帽)、防寒帽;

  (二)服装类: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茄克式执勤服(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含上衣、裤子)、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单裤(裙子);

  (三)鞋类:单皮鞋、皮凉鞋;

  (四)标志标识类: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领带、领带卡、腰带、标志扣;

  (五)装具类:连帽雨衣(含雨靴)、反光背心。

  七、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建督政函〔2017〕12号)标准制作,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

  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辅助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建督〔2017〕31号)的规定配发,严禁擅自改变供应标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

  (一)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二)开展执法检查督查活动;

  (三)参加局重要会议、集会、各类迎检以及其他重要活动(上级组织活动按通知要求着装);

  (四)其他需要着装的。

  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和检查督查通常着执勤服或防寒大衣、夏装制式衬衣;参加会议、集会以及其他重要活动时,着常服或防寒大衣、夏装制式衬衣。

  执法人员应当按季节和工作性质统一着装,原则上每年4月至10月着夏装,1月至3月着冬装,其余时间着春秋装。季节换装时间因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调整的,由各县(市、区)城管局确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春秋季节着春秋服时,制服内必须着制式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

  (二)夏季着夏服时,制式长、短袖衬衫与制式夏裤配套穿着。着制式长袖衬衫时,下摆扎于裤内。

  (三)冬季着冬服时,制服内必须着制式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

  (四)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五)按照规定佩戴肩章、号牌、胸徽、帽徽等标识,不同标识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识、饰品(上级统一要求佩戴的胸徽除外)。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七)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八)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歪戴城管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竖衣领、卷裤腿。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九)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随身携带执法证件。

  (十)执行公务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着制式服装:

  (一)非执行公务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三)其他不宜着制式服装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一)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在实施督查暗访等工作时;

  (三)其他可以不着制式服装的。

  十二、 执法人员胸号牌应当按规定进行编号,实行一人一号,非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连帽雨衣(含雨靴)、反光背心按公共用品管理,仅限一线执法时穿着,使用完毕后由科(股)室、大队(中队)妥善保管,个人不得占用。

  十三、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标志标识,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

  调离、辞职及被开除、辞退的执法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标识。上述人员在未完成标志标识上缴手续的,城市管理部门人事机构及其他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管理部门所属各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送人员变动情况,登记汇总收回标志标识,报办公室统一处理。

  十四、因公损坏或遗失制式服装、标志标识的,由本人书面报告,经所在机构审批并报批准后备案补发。

  因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制式服装的,由本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补发;遗失胸牌号的,需报局领导批准并登报声明后,方予补发,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

  十五、督查人员开展着装和队容风纪督查应持《督查证》。《督查证》由市局统一制作和管理,应当载明持证人员姓名、督查类别、督查区域和有效期限等内容。督查队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队容风纪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可登记其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对拒不改正不服从督查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到场,将其带离现场,其所在单位应当配合。

  (一)不按规定要求着制式服装的;

  (二)仪容仪表不整的;

  (三)着制式服装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损形象的;

  (四)非公务活动着制式服装进入酒店、餐饮、歌厅、游艺室等公共场所的;

  (五)其他违反着装规定的行为。

  十六、市局各单位、县(市、区)城管局和乡镇(街道)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或改变供应标准的。

  未规范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开展执法工作的。

  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告的。

  其他违反规定情况的。

  十七、督查人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参与督查。

  十八、市局监督考核科对督查发现县(市、区)城管局或乡镇(街道)执法人员的着装问题情节较重的可以形成《关于城市管理工作人员队容风纪问题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发至县(市、区)城管局、乡镇(街道),通报情况、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通知书》视情况抄送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九、各县(市、区)城管局和乡镇(街道)接到市局《通知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并书面反馈情况。

  二十、执法人员违反着装规定,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执法人员因违反着装规定被督查发现存在问题,受到通报批评或处理的,当年度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二十一、督查人员离开督查岗位,其《督查证》应交回所属城管局;未完成督查证件上交手续的,人事机构及其他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市局办公室主管全市城市管理执法装备,负责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的指导监督。县(市、区)城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分局)(以下简称各级城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执法装备管理的具体机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使用管理责任。

  三、执法装备包括执法交通类、执法取证类、通信类、防护用具类和其他类等用于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相关装备。

  四、各级城管部门应当按照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配置执法装备,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保障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

  五、各级城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装备资产管理制度和台账,做到账物一致、责任到人,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

  六、各级城管部门应当制定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安排具备对应车型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按规定安装、应用行车记录仪,做好定期保养,保持车况整洁、良好,确保行车安全。

  七、车载取证设备、高清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数码录音笔等装备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得的证据资料及时保存、归档,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执法手持终端应当保证24 小时通讯畅通,队员外出执法时佩戴执法记录仪。

  八、外部监控指挥系统、车载视频等装备采集的视频应当实时接入指挥中心(指挥室),并根据工作需要保存归档。

  九、各级城管部门应当将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等作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加强教育培训,确保执法人员会操作、会使用、会维护。

  十、执法装备室应当安装防火、防盗设备,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防火、防盗等工作。

  十一、各级城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执法装备采集的数据信息安全;单位信息网络等实行运维外包的,应当与运维公司签订信息保密协议。

  十二、各级城管部门应当落实执法装备配置和运行维护经费保障,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执法装备及时更新,严格按规定对纳入固定资产的执法装备进行报损、报废,不得违规擅自处置。

  十三、执法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十四、 各级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导致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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